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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镇“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7月07日

2016年12月12日14时46分左右,位于常平镇麦元村的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工程第七合同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常平镇委、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12月15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和市政府批复,由镇安监分局、镇住建局、镇交通分局、镇公安分局、镇社保分局、镇质量技术监督站、镇监察室、镇重点办、镇总工会组成“东莞市常平镇‘12·12’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工程第七合同段(以下简称“从莞7标”)包括从莞高速部分和环常东路共线段两部分,由中铁一局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施工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负责施工。施工内容包括:

1.从莞高速部分,长约2903米,起讫桩号为K16+550.3

~YK19+401,包括上述桩号范围内的路基、桥涵、排水等工程。

2.环常东路部分长约1230米,起讫桩号为DK16+470~

DK17+700,包括上述桩号范围内的路基、桥涵、给排水、防护、电缆沟、路灯基础等。签约合同价678,344,071.15元。

发生事故的7号桥是常平枢纽互通立交工程的一部分,7号桥全长1412.5米。常平枢纽互通立交工程连接莞从高速公路与虎岗高速公路.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为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主山莞樟大道55号601室。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两千万元,法定代表人是黎伟斌。经营范围为: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从莞高速(东莞段)。从莞高速(东莞段)共有22个合同段,事发工地为第7合同段。

(二)施工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79016.43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是张为和,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该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从莞7标由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负责施工。

(三)劳务分包单位概况

劳务分包单位为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7日,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石排镇沙角村金沙大道东巷240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黄浩勋,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室内外装修、园林绿化;销售:建筑材料。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包工及自备小型机具、设备、耗材的固定劳务分包单价的方式承包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所属桥梁工程部分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施工作业。

(四)监理单位概况

监理单位为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法人代表是徐风,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18-1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公路桥隧及水运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该公司有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从莞高速东莞段1、2、3、4、5、7、8、9标的监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12月12日14时46分左右,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名施工人员正在清理从莞7标7号桥右幅第1联1号墩附件支架平台(约15米高,1米宽,2米长)上的方木和模板。作业时,马中远重心失稳,从所站立的人行爬梯上跌落,伤重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常平镇安监分局马上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2月13日,常平镇安监分局依法责令事发工地暂时停止施工,排查事故隐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从莞7标发生的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马中远,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玉花桥村罗家湖组27号,是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钢筋工。

(二)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家属赔偿),其他相关经济损失3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采取察看事故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梳理,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马中远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马中远在高处作业时,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事故损害扩大的重要原因。该行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的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2.作业平台四周临边安全防护不齐全。事发作业平台三面有防护栏杆,一面无防护,马中远正是从无临边防护的一面的高处坠落的。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2的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二)间接原因

1.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得知,出事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负责。该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才导致出事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做出未系安全带就从事高空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2.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项目部的施工员、安全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班前活动。安全员未按照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检查工人是否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是否存在防护设施缺失现象。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高空作业项目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防护栏杆不齐全的安全隐患。

(三)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东莞市交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是从莞7标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该站定期对从莞7标项目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常平镇“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马中远安全意识不强,未系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江苏安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签订的是单纯的劳务合同。做事工人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工作都是由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开展的。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向施工现场派驻了安全员和施工员。东莞市鹏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马中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马中远已经死亡,建议对马中远免于处罚。

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负责人郭祖权能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在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对郭祖权免于处罚。

中铁一局从莞7标项目部安全员王峰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实施相关处罚。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有渎职的情况,将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单位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施工作业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2、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落实到具体作业岗位;

3、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工作。

4、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作业项目严格监管,及时排除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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