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9日,在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038-1#门诊部等4项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038-1#门诊部等4项工程,位于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于2018年8月份开工,计划于2020年4月30日竣工,共分两个主楼,都是地上四层、地下一层。
建设单位: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资质。
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42房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筑甲级资质。
专业分包单位: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绿地大厦1号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分包内容包括:038-1#门诊部等4项室内精装修工程,主要包括腻子涂料、吊顶、电梯石材垭口、窗台板、过门石、平板洗手盆、窗帘盒等涉及的材料采购及全部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单位:望江恒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为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金旺名都1号楼AC33幢1单元12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事故时,望江恒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1#楼地下一层组织作业人员从事二次结构砌筑。
(二)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
事故项目属地管理为南苑乡人民政府、行业监管为区住建委。经了解,该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纳入了南苑乡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委监督管理台账,开展了相关日常安全检查、宣传,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属地和行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9日1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038-1#门诊部等4项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望江恒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罗继根在2#门诊楼地下室西南角进行二次结构砌筑时,从高约4.5米的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后送东方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南苑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基本情况:姓名罗某某,男,56岁,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砌筑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作业人员罗继根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7和2.8.5条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罗某某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2.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作业前未能按照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将作业时间、地点及作业人员等内容提前告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使用的脚手架未设置安全稳固人员上下爬梯、未经上报验收。
3.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业分包监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脚手架未经上报验收投入使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罗继根的违章行为。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
(一)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二十五条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安监发[2016]49号),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三)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该工程暂停施工7天并依据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改进措施及建议:(一)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要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加强管理能力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二)天诚东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督促项目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督促加强行业法规学习,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三)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严格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四)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立查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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