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各部门在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记说明此岗位作业的危害种类、后果、预期和急救措施等内容。
6.5.4 各部门配合综合办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疏散通道、泄险区、防护设备等设施。
6.5.5 各部门协调综合办对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设实施配置到位,对可能引发急性职业病的岗位不得还有人员从事其作业活动。
6.5.6 对有害作业、职业病防护装备和用品、应急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5.7 后勤机构协调综合办负责对产生职业病的作业岗位人员应充分提供必需的、符合要求的防护品,不应发放低劣的、不合格的防护品或借故中断防护品的发放。
6.5.8 综合办负责对产生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人员定期的培训、考核,确保有害作业、职业病的防范手段、措施不断提高。
6.5.9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有效的有害作业、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淘汰或限制使用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断追踪国内外的新型同种类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必要时给予引进。
6.5.10 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现场应紧急隔离,保护材料设备的进一步损害,救治措施应及跟进。
6.6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治疗
6.6.1 综合办建立定期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岗位检查的制度,各部门协调综合办定期检查。
6.6.2 职业病诊断方式可与当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配合。
6.6.3 综合办对有职业病人员、有害作业受害人员应安排在有医治条件场所进行,保障职业病人员、有害作业受害人员能得到根本的治疗。
6.7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监督与检查
6.7.1 综合办负责建立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人员名单和档案,对有碍于从事有关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作业岗位。
6.7.2 职业病作业岗位人员应有从事时间限定的规定,各部门配合综合办对时间过长的应调离原岗位,不宜再继续从事原来工种。
6.8 有害作业、职业病管理与监督机制的评估
6.8.1 综合办建立定期对职业病管理与监督机制是否有效的评估制度,包括评估人员、方式、时间、主要内容等。
6.8.2 各部门对机制的评估结论应有跟踪手段或方法。
6.8.3 职业病管理与监督机制信息来源有必要在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一线岗位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