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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31日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得安全生产问题趋多趋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事故易发、事故总量仍然过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十分严重,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会和谐。究其原因, 有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老化等,还有缺乏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及不按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随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成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2011年5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配套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自此,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全面提上工作日程。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法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来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离不开安全生产标准这个基础。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组成,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他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其实就是技术性的法律规定。根据WTO/TBT协议,我国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正是基于标准的特殊作用,很多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技术性内容都通过标准进行规范,同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标准的法律地位。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已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标准的要求,违背标准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是技术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部分,应该纳入法制范畴。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由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各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基本内含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是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它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这个权威性的准则,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并在实施过程中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习惯,其基本含义首先是要制定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等等,使安全生产标准有法律依据,其次制定了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应当全民遵守,再者执法部门在行政政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化法律法规执法,最后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法制范畴,首先应当从安全生产标准的立法起步。广义的立法范围指法律、法规、规范性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创制这些安全生产标准类的规范性文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加强法制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反之,就不能将需要由安全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时地借助于规范手段来调节,就不能将现实的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人们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就谈不上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和遵守。
        我国的安全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涉及面广,多年来,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一大批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据初步统计,我国现有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近1500项,除此之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有近3000项。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发生变化、生产过程呈现多样性,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标准将难以实施,届时安全生产相关工的作没有度量标准,势必会滋生其他的问题。如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而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标准无论是从质量还是从数量都与这些规定要求有所差距,在实施过程中难有标准作为参照,无论对安监部门的执法还是对生产单位的生产都造成严重影响,及时出台相应的标准已非常迫切。
        近年来,随着国家整治、行业自律的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有所减少,但是事故的总量仍居高不下,特别是今年以来,“电梯伤人”、“高铁故障”、“动车相撞”、“公路坍塌”等等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考验。在这些事故的背后,很多都是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对落后而无法规范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引起的,这给一些低劣产品的生产提供了机会。如我国现在使用的自动扶梯的国际标准是模仿欧洲的标准,比现行的欧洲标准可能要落后十年之久,所以要及时的修订和完善这类标准。特别是当有些事故发生时,由于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伤亡事故。这些都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速度,尽快出台符合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国情的各类标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制定出来时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要将这种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从可能转变为现实,就少不了法的实施。同样,安全生产标准作为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也面临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这也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法制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也即要求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使安全生产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他是安全生产标准的诸多环节相互连接、有机运动的一个过程,他是将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实现其价值的重要途径。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的是因为无标准可依而滥施安全生产,但更多的是有标准不执行,标准在相关行业、部门无法有效实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2010年7月份河南汝州新岭煤矿和陕西韩城小南沟煤矿接连发生矿难,分别造成8名和28名矿工遇难。这两起矿难的原因都是由于电缆着火引起。前者是电缆接口出现问题,迸发明火引发火灾,后者是一辆材料车剐断动力电缆,致使阻燃电缆着火,引发巷道内木质支架起火并点燃煤层。按照规定,煤矿使用电缆应为矿用阻燃屏蔽电缆,电缆芯数、芯质、接口有明确标准,如果按照标准安装电缆,这类火灾事故会少很多。影响安全生产标准有效实施的原因很多,有个人方面的意识、观念、文化水平因素,人们对安全生产标准这种技术性法律规范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直接决定他们是否懂标准、是否会积极地、正确地实施标准;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包括安全生产标准执行、使用、监督机关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有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等环境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影响,如经济环境中,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不能有效执行相关标准;另外还有标准自身的因素,标准是否完整和明确也影响着标准的实施效果。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实施于实践,但由于上述因素又制约着他的有效实施,在这些因素中,特别要关注个人因素的影响,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为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承担起宣传的责任,新闻媒体也要发挥宣传作用,普及常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要加强宣传,尤其要宣传是一些本行业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另外安全生产标准由于他特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宣传方式上主要突出培训。很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都与安全标准培训工作的滞后有关。很多矿山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标准培训,存在今天上班,明天下井的现象,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做好安全生产标准的培训工作是标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奠定坚实基础。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
        众所周知,法律监督能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整个法制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制如果没有法律监督的保障就成为一纸空文,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不能得到真正体现。所谓法律监督从广义上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作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也存在监督问题,有效的监督能够保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化范畴才有保障。
        2011年5月30日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联动机制、规划措施、激励政策和监督实施到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现场落实及评审和咨询等各个阶段环节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托安全生产标准,所以上述各个环节的工作也都离不开安全生产标准,对安全生产标准的监督显得更加重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起法定的监督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标准的专业性,公民和一些社会团体限于其专业性强的特点,难以提供专业性的监督手段,这项重要任务就由安监部门来承担,安监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检验、鉴定等机构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予以监督,另外还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利用他们的专业特长帮助监督。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生产作业的行为,设立举报箱等方式接纳群众的举报,发挥群众这一庞大的监督群体,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有效的补充。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反馈机制,舆论监督能够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可以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时揭发一些不依照安全生产标准从事安全生产的行为、单位,防止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加快推进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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