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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提升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标 准 号: QB/HNEC-YMKG-JS-2-AQ-1-201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机电部
起草单位: 永煤公司机电部
发布日期: 2014-08-31
实施日期: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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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煤矿主提升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使用管理规定等。
本规范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煤矿的主提升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599—199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JB2646—92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JB 3277—9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摩擦式提升机液压站
JB8516—1997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要求
JB8519—1997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摩擦式提升机盘型制动器
AQ1035—2007煤矿用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安全检验规范
AQ1036—2007煤矿用多绳摩擦式矿井提升机安全检验规范
GB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MT717-1997 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设备选型设计
3.1 主提升系统总体设计必须由资质设计院统一进行方案设计,设计应科学合理、方案最优,且技术先进、适用性和经济性较强。
3.2 设备选型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矿井生产的成本和效率,应在矿井合理的提升方式确定之后进行,并参考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定型成套装备》、《成套设备补充部分》规范有关规定。
3.3 矿井提升方式与井筒开拓、井上下运输等运输环节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应综合考虑开采水平、年产量、生产效率等因素,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4 根据矿井提升设备选型设计的依据,通过设计验算,选择合适的提升容器、钢丝绳和提升机,确定滚筒的直径和宽度,选配合适的天轮和可靠的制动装置,并明确出提升容器与井筒的相对位置。
3.5 按照矿井提升运动学和动力学的计算情况,确定出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各阶段提升速度值,得出系统的变位质量、输入功率和拖动力、静阻力,确定提升电动机的输出功率、转数和电压等级,选择合适的电动机及与之匹配拖动和控制设备。
3.6 选型设计方案论证、确定后,应选购技术先进、质量合格、性价比高的知名厂家生产的产品,注重标准化、通用化和互换性。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综合考虑其配品配件通用性及备用量。
3.7 主提升系统设计方案一旦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重新核算和设计。
3.8 主提升系统设计方案,必须经永煤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允许实施。
安全技术规范
4.1 基本技术要求
4.1.1 提升机应安装在空气温度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环境温度为 20±5时),海拔高度不超过 1000m 的机房内, 应能防止液体浸入电器内部,无剧烈震动、颠簸, 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介质的环境中工作。
4.1.2 机房照明设施齐全,光线充足,光照度适宜,且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1.3 作业场所的噪声按GB/T3768测量,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1.4 机房应有消防设施,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
4.1.5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等应悬挂在机房内。
4.1.6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装设防护装置。外露旋转部件的颜色应与周围的非旋转部件有明显的区别(如黄色)。
4.1.7 每处润滑加油点均应有明显的红色标记
4.1.8立井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
4.1.9 按照规定配足专职操作司机,并持证上岗。上下人员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1.10 提升机运行平稳,不应有周期性冲击、卡阻、振动及异常声响。
4.2 标志管理
4.2.1 主提升机应在规定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MA标识牌)。
4.2.2 提升机铭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 的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
4.2.3 标志的内容必须符合GB/T-13306的主要规定: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编号及出厂日期;
e) “MA”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4.2.4 安全警告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在提升机安装场所存在潜在危险处,应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如在与冷热表面接触危险处、转动部位。
4.3提升装置
4.3.1主提升机主轴、滚筒不得有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和夹渣等)。滚筒、摩擦轮、闸盘的主要焊缝应达到Ⅱ级焊缝要求,并消除焊接内应力。
4.3.2 立井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值不小于1200。
4.3.3 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下同)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
4.3.4提升速度及最大减速度、加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
4.3.5 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和绳头固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二十一条有关规定,钢丝绳头固定在卷筒上,应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能系在卷筒轴上。绳孔不能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能形成锐角。滚筒上应至少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串绳和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4.3.6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的调绳离合器在规定压力下操作灵活、可靠,油缸及管路不能有渗漏油现象。
4.3.7 天轮轴承(包括游动轮轴瓦)、提升机轴承必须润滑良好、无异常声响,温度不超限,注油、清理换油及日常巡检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3.8 立井提升系统,井筒装备装设布置、固定及与提升容器间最小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罐道接头间隙和错位、垂直度、中心线重合度和磨损量不超限(接头间隙2~4mm,接头错位不超过1mm,垂直度不超过±5mm,中心线重合度不超过4mm)。
4.4 制动系统
主提升机的制动系统,必须达到JB-8519的标准要求。
4.4.1块式制动器传动杆灵活可靠。
4.4.2制动闸瓦同制动盘的设计摩擦系数不小于0.4。制动盘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其端面全跳动量应不大于0.5㎜。块式制动轮圆度不超过1mm。
4.4.3制动闸瓦松闸时,闸瓦与闸盘间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块式制动器,平移式不大于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不大于2.5mm。
b 盘形制动器不得大于2mm。
4.4.4制动闸瓦同制动盘接触面积应符合:
a 块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80%;
b 盘形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4.4.5制动盘表面深沟不大于1.5mm,沟纹的总宽度不超过有效闸面宽度的10%。
4.4.6主提升机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装设深度指示器、常用闸和保险闸、电气制动装置,具备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种功能,且彼此各处各自独立而可靠地实施。制动闸可共用一套闸瓦,也可分别配制,其操纵和控制机构应分开。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并且在抱闸的同时断开电动机电源。
双卷筒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而且正常提升时能同步动作。在调绳时,活动滚筒的闸瓦应处于安全制动状态,固定滚筒的闸仍能正常操作。
4.4.7 提升机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上提重载时,不大于5m/s2,下放重载时,不小于1.5m/s2,且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应出现滑动。
4.4.8在立井和30°以上的倾斜井巷中,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制动状态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能小于3;对质量模数小的绞车,上提重载安全制动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规定的限值,其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小于2。在调整双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必须锁住游动滚筒,其提升容器应放在井口,并有效锁住、固定;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盘或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4.9 制动器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一条有关规定。
4.4.10 盘形制动器装置和调绳离合器油路系统的设置,应避免渗漏的油液甩到制动盘上,以免影响制动盘和闸瓦之间的摩擦系数。
4.4.11日常检修维护期间,闸间隙的调整应以提升机性能检测时测定的闸间隙数据为基准。
4.5液压系统
4.4.1 液压站应装设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油压监视、检测元件。油温温升不应超过34℃,最高油温不应超过70℃。测量油温的位置应在油泵吸油管中心半径为200mm范围内。
4.4.2 调压性能应良好。当液压站设计压力≤6.3MPa时,其残压值不超过0.5MPa;当液压站设计压力≥6.3MPa时,其残压值不超过1.0MPa。
4.4.3具有可调整的二级制动性能,即一级制动油压和一级制动油压作用时间均可根据需要调整。
4.4.4 液压站适应自动化提升要求,装有双套“调压装置”时,同一控制电流I(电压U)上升(或下降),对应于两套“调压装置”的上升(或下降)油压相差值不应大于0.2MPa。
4.4.5 液压站具有“恒减速制动功能”时,其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安全制动时,系统油压值能根据速度反馈信号的变化而随时调整,以保证减速度达到恒定值;
b) 从安全制动信号发出到建立恒定减速度α的时间常数不大于0.8s;
c) 当恒减速失效时,应立即自动投入二级制动;
d) 立井提升时,井口附近应能解除恒减速及二级制动,即实现一级制动。
4.4.6 用于单绳双筒缠绕式提升机的液压站应满足“调绳”要求。
4.4.7 液压站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b) 压力表的量程一般为额定压力的1.5~2倍;
c) 使用压力表应设置压力表开关及压力阻尼装置。
4.4.8 液压站油脂质量、清洁度必须满足标准要求,油面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应明确规定,并有明显标记(即油标)。油标应便于拆卸清洗。
4.4.9液压站应设两套油泵装置,一套工作,一套完好备用。应具有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装置。压力油至少有两条以上,且互不干扰的回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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