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定汽车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排放量,用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的试验、计算方法以及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M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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