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艇长LH在8 m至24 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60℃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IX和X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IX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艇长在8 m至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X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艇长在8 m至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