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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气艇 第4部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且船长在8m~24m之间的艇

标 准 号: GB/T 20897.4-201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19-05-10
实施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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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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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部分规定了艇长LH在8 m至24 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60℃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IX和X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IX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艇长在8 m至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X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艇长在8 m至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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