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轮发电机、柴油发电机、压缩机、泵、通风机、制冷机和电机等船舶机舱辅机振动烈度的测量方法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机舱辅机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振动烈度的测量和限值的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寻找振源、诊断故障、研究局部振动或其他研究目的。 本标准代替GB/T11706—1989《船舶机舱辅机振动烈度的测量方法》和GB/T16301—1996《船舶机舱辅机振动烈度的评价》。
本标准与GB/T11706—1989、GB/T16301—1996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测量量标”和“评价量值”放在同一章节进行表述,有利于对“振动烈度”的表述和理解。
———在“安装条件”一节中,对弹性支承固有频率和刚度支承架模态频率有了量化的要求。
———在分类设备的评价等级中,提高了风机的振动烈度的评级标准。
———在附录A 中,增加了汽轮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振动烈度测点的布置推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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