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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标 准 号: JTS 110-4-200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起草单位: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08-04-24
实施日期: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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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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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和内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沙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沙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港口工程项目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本规定执行。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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