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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标 准 号: GA2-1999 eqv IEC 839-10-1∶1995
替代情况: 替代 GA/T 2-1991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88200部队试制工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化安电子设备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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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 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 第1节:小客车》对GA/T 2—19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除引用的标准外,还参考了我国标准GB 15740—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强制性法规95/56/EC的附件Ⅵ《车辆报警系统的范围、定义和要求》、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小客车》(1996年版本2)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与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标准名称相同、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编排顺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条文作了适当增补,仅取消了IEC 893-10-1标准原文中可以使用声响信号装置显示非告警信号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与理由详见正文中各有关条文的采用说明。
  本标准与GA/T 2—1991标准的主要不同是:名称“由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改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增加了防止误报警、立体防护、应急报警等项要求;提高了电磁兼容性、工作环境适应性与稳定性、电源电压适应性、电流消耗等方面的要求;不再采用装车适应性以及车辆行驶试验的要求。
  须指出的一点是,本标准对发生止动(防止使用发动机)所作的条件限制与已在我国实施多年的GA/T 2—1991标准中允许控制发动机熄火的要求有所不同,而可能影响我国较常采用的在行驶时使发动机熄火,以防止盗窃、抢劫车辆的做法。鉴于此,建议应用此做法的地区另行做出规定,但应对适用此做法的车种、车型以及相应的安装、使用方法做出具体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T 2—1991。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88200部队试制工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化安电子设备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竞、刘希清、周明锦、李庆昌、靳秀风。
  IEC前言
  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在电子与电气领域内涉及标准化的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以及活动的需要,IEC发布国际标准。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来完成,任何对此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均可参与准备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官方及非官方的国际机构也可参与该项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机构(ISO)紧密协作,并根据两个组织间的协议取得一致。
  2) IEC在技术内容方面的正式决定或协议,尽可能表达出来自各关注该标准的国家委员会的意见,形成国际间的一致看法。
  3) 产生的文件具有推荐国际使用的形式,并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以及在这种意义上能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的形式发布。
  4) 为促进国际间统一,IEC国家委员会负有在其国家和地区性标准中最大限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的责任。任何与IEC标准的分歧,都应在对应的国家和地区性标准中明确指出。
  5) IEC不提供表示被认可的标志程序,并且不对任何宣称符合IEC标准之一的设备负责。
  6) 下面这种可能性须提请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是一些专利权保护项目。但IEC不负责鉴别这样的专利项目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个。
  国际标准IEC 839-10-1是由IEC/TC 79:“报警系统”和ISO/TC 22:“道路车辆”联合工作组制定的。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关于批准本标准的所有表决资料可在上表的表决报告中查找。
  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IEC引言
  由于涉及到道路车辆报警系统的协同一致问题,决定提供一个IEC/ISO的联合标准。
  因为空间防护系统为选用项目,需要单独试验,因而除对其使用的探测器应按其自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外,本标准不要求对空间防护系统进行试验。但是,在提示的附录中列出了对空间防护系统进行试验的示例。
  本标准的任何修订需得到IEC/TC 79和ISO/TC 22的一致同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载人小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不多于8座)上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以下简称VSAS)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VSAS具备高标准的安全性、性能和可靠性以及减少误报警。
  本标准适用于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告警信号并能止动车辆的报警系统。
  本标准既适用于作为原装设备的VSAS,也适用于车辆交付后安装的VSAS。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EC 68-1∶1992 环境试验 第1部分:总则和导则
  IEC 68-2∶1988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
  IEC 529∶1989 外壳防护等级(IP代号)
  IEC 839-1-3∶1988 报警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3节 环境试验
  CISPR 12∶1997 车辆、汽艇和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限度与测量方法
  ISO 512∶1995 道路车辆 声响信号装置 技术要求
  ISO 7637-1∶1990 道路车辆 传导和耦合造成的电骚扰 第1部分:标称电源电压12V的客车和轻型商用车——仅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ISO 7637-3∶1995 道路车辆 传导和耦合造成的电骚扰 第3部分:标称电源电压12V或24V的车辆——除电源线外由于电容性和电感性耦合的电瞬态传导
  ISO/TR 10605∶1994 道路车辆 静电放电引起的电骚扰
  ISO 11451-1∶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车辆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定义
  ISO 11451-2∶1997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车辆试验方法 第2部分:车外辐射源
  ISO 11451-3∶1994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车辆试验方法 第3部分:车载发射器模拟
  ISO 11451-4∶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车辆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体效应电流注入(BCI)
  ISO 11452-1∶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定义
  ISO 11452-2∶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2部分:吸收衬室
  ISO 11452-3∶1996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3部分:横电磁波(TEM)室
  ISO 11452-4∶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体效应电流注入(BCI)
  ISO 11452-5∶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5部分:带状传输线
  ISO/DIS 11452-6∶1997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6部分:平行板天线
  ISO 11452-7∶1995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7部分:直接射频(RF)功率注入
  注:以上20个引用标准的译文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0)秘书处提供。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vehicle security alarm systems——VSAS
  安装在车辆上,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侵入或盗用车辆的行为指示出来的一种系统(VSAS)。
  3.2 主机 control equipment
  VSAS用于处理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指令并接受探测器/传感器发出的信号、控制告警装置指示出报警状态的装置。
  3.3 探测器/传感器detector/sensor
  感知并产生信号、以使主机进入报警状态的部件。
  3.4 报警状态alarm condition
  表明要探测的行为业已发生的状态。
  3.5 设置警戒set
  使报警状态能够指示出来的一种状态。
  3.6 解除警戒unset
  使报警状态不能指示出来的一种状态。
  3.7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setting-unsetting device
  用于使VSAS进入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的一种装置(部件)。
  3.8 告警装置warning device
  VSAS的用以提示出报警状态的部件。
  3.9 故意操作装置(提供应急告警)deliberately operated device(panic alarm)
  安装在车上,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都可使告警装置发出报警的装置。
  3.10 状态显示器status display
  用以显示出VSAS所处状态的部件。
  3.11 止动装置immobilizer
  阻止使用车辆自身发动机的装置。
  3.12 周边防护perimeter protection
  用于探测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并发出信号的功能和装置。
  3.13 立体防护volumetric protection
  用于探测侵入和在乘员厢内移动的行为并发出信号的功能和装置。
  3.14 钥匙key
  一种用于操作VSAS的装置,并且设计和制造成该VSAS只能由其操作。
  4 技术要求
  4.1 系统概述
  VSAS应包括一个或数个探测器/传感器、主机(含设置/解除警戒的装置)、电源、一个或数个告警装置以及止动车辆的装置。它们均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及所有法定要求。
  VSAS应至少包括一个声响告警装置,此外还可包括光学告警装置或远距离无线信号装置,或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
  VSAS可以包括显示本身状态信息的光学显示装置。
  VSAS可以包括显示本身状态信息变化的光学显示装置1]
  VSAS可以包括其他附加装置,但它们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VSAS包含无线发射部件,还必须符合这些无线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2]
  注:图1中所示方框图表明组成VSAS必须的(实线)或可能的(虚线)各部件间连接关系。
  4.2 系统设计
  4.2.1 总则
  VSAS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应探测出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被打开并发出告警信号;如果独立的止动系统未能实现止动车辆,则VSAS还应能阻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移动。
  VSAS的所有部件应相互适配,并且在完成安装后处于解除警戒状态下不影响原车性能。VSAS无论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不得意外改变其状态,也不得引起任何告警装置报警或中止报警。
  VSAS的故障或其电源的故障不得影响原车的安全操作3]
  因电源发生中断,恢复供电后VSAS应不改变状态。
  任何光学装置的故障都不得影响VSAS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
  VSAS及其部件和由它们控制的各部分都应以尽可能降低误报警的方法设计、制造和安装。
  注:VSAS各部分都应在安装后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迅速、无意地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价的、隐蔽的、一般公众能够携带和配备的工具所破坏4]
  4.2.2 探测
  VSAS必须能提供车辆周边防护,即能在下述情况下产生探测信号:
  ——打开车门;
  ——打开行李厢门或盖;
  ——打开前盖或发动机仓盖。
  VSAS可包括其他的传感器以便探测到对车辆的其他干扰或入侵(如未经许可使用发动机,车窗被打破,车内有物体移动,外力抬高、降低或移动车辆等5])。这类附加传感器的操作功能可由用户人为地撤销。然而,这种功能撤销仅在VSAS的一个设置警戒周期内才有效。
  VSAS可包括一个可在车内启动的故意操作装置(应急报警)。VSAS不论是在设置警戒状态还是在解除警戒状态,该装置都必须能使声响告警装置工作,但是它不得影响车辆的起动和(或)行驶。
  ___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根据我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取消了IEC 839-10-1原文此段落中的声响显示装置。
  2]我国对无线设备使用、管理有相关规定,在此提出要求。
  3]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加了此段,以强调安全性要求。
  4]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强了注释中防止被破坏的内容。
  5]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加了括号中说明干扰和入侵的内容。

  该装置还可使光学和(或)无线报警信号装置工作,但与VSAS的状态(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和(或)功能无关。此种报警必须从车内触发,并且不得影响VSAS的状态。还必须能由车辆用户取消这种报警。在发出声响告警信号的情况下,每次的发声持续时间不得受到限制。这样一种装置不能止动发动机或发动机正在工作时不得使它停止转动。
  4.2.3 控制
  主机应具备接受探测器/传感器信号的电路接口。
  当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时,主机应监控传感器/探测器并在发生报警状态时,1s内向告警装置发出报警控制信号,报警结束后VSAS仍应处于设置警戒状态1]。主机还应符合4.2.6要求发出止动控制信号2]
  以正常方法使VSAS处于解除警戒状态时,应在1s内取消报警状态和报警信号,并停止对止动汽车的控制2]
  4.2.4 设置警或/解除警式
  VSAS可以包括光学显示器3],以显示设置警戒/解除警戒状态下的信息以及状态改变的信息。
  用于显示VSAS的设置警戒/解除警戒状态改变的光学信号可利用车辆的故障警示灯、乘员厢灯或示廓灯(包括所用相同电路的灯)或上述灯的组合。每次显示时间不应超过3s。
  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及这些状态转换时,都不能引发非告警声响4]
  4.2.4.1 设置警戒
  VSAS可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设置警戒(但这些方法不能有意无意地引起误报警)5]
  在4.2.2中所述的周边防护应在VSAS实现设置警戒步骤后的10s内进入防护状态。供选用的探测器/传感器则应在VSAS实现设置警戒步骤后的60s内进入防护状态。
  4.2.4.2 解除警戒
  VSAS的任何部件都不能有任何显示解除密码的可见指示。
  使VSAS解除警戒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或其组合。
  a) 如果使用机械式钥匙开关
  这种开关应具备下述方式这一:
  ——一种机械与开关的组合钥匙;或
  ——与一个独立开关结合使用的门锁机构,在此情况下,利用内部的门锁机构不能使VSAS解除警戒。
  钥匙开关的圆柱不能从机壳内伸出1mm以上,且伸出部分应为锥形或凸形。
  圆柱体与其壳体间的联接部分应能承受600N的拉力并应能单独承受25Nm的扭矩。
  钥匙开关应具有圆柱孔阻断。
  钥匙的齿形应至少具备1000种有效排列。
  即使一把钥匙只有一个排列与钥匙开关配套钥匙的对应排列不相符,就不能打开钥匙开关。
  外置钥匙开关的匙孔应装上活盖或用其他方法防止进入尘土或水。
  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根据 IEC839-10-1标准4.2.3,4.2.4.1,4.2.5.1有关内容,在设置警戒状态下要求每次探测触发报警,因而报警结束后VSAS仍应处于警戒状态。
  2] 将IEC 839-10-1标准4.2.6、5.2.2中与控制、止动有关的内容也在此表述,更为明确。
  3] 根据我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取消了IEC 839-10-1原文此段落中的使用声响显示装置和显示发声的声级内容。
  4] 根据我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以及参考标准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此段。
  5] 根据IEC 839-10-1标准4.2.1“总则”的要求和我国重视防止误报警的具体情况,增加了括号内的内容。

  b) 如果使用编码的钥匙开关
  这种编码钥匙开关应安装在车内并限定输入密码时间,见d)。
  这种开关编码不应少于10000种有效组合。
  c) 如果使用电气/电子装置但不是b)中所述的
  这种电气/电子装置,即遥控式开关,应具有至少50000种有效组合的编码发射信号,且每5000种改变编码组合至少经24h扫描时间,或是包含滚动码、跳动码等自动改变组合的密码1],但要求24h内获得正确码的概率小于4%。
  d) 如果用于输入密码的开关或操作装置是安装在有防护措施的乘员厢内
  则这种开关或操作装置安装于车内应限时输入密码,允许开关后使VSAS解除警戒的时间不小于5s又不大于15s。
  4.2.5 告警信号
  报警状态由声响告警信号指示出来。
  这种声响告警信号应由下述方式之一产生:
  ——声响告警装置;或
  ——符合ISO 512规定的声响信号装置;或
  ——上述两者,在此情况下两者不能相互影响工作。
  声响告警信号不能造成告警原因的任何混乱,也不能发出与道路交通中使用的其他信号相同的声音(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使用的紧急勤务信号2])。
  报警状态还可用一个或多个光学告警信号或用远距离无线信号或是它们的组合来指示。
  每探测到一次信号就应触发告警信号,而不受探测次数的限制。
  注:探测器/传感器探测信号应以尽可能降低误报警的方法处理,经确认是防护必须发出的信号,再触发告警装置3]
  4.2.5.1 声响告警信号
  


  声响告警信号必须处于1800~3550Hz的频带内。
  最大声级不超过125dB(A)、不低于105dB(A);若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允许声响告警装置降低声级20dB(A)4]
  声响告警信号应具有以下特征。
  a) 固定音调
  声音应为间歇性的:
  ——间歇频率:2Hz±1Hz;
  ——发声时间等于停止时间±10%。
  b) 调制音调
  声音应为两个或更多的频率或这些频率之间的扫频。
  4.2.5.2 光学告警信号(选用)
  如选用光学告警信号,可由车上的各转向指示灯和(或)各示廓灯(包括所有与它们相连的灯)发出。此外,也可由乘员厢内的灯发出。
  _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由于技术发展,此处增加了密码种类。
  2] 在括号内增加了对紧急勤务信号的说明性内容。
  3] 为防止误报警,根据4.2.1“总则”的要求,增加了此段注释。
  4] 根据我国人口稠密地区较多、车库少,又重视防止扰民的具体情况,允许适当降低声级。

  光学告警信号应符合法定限制。
  每次探测,光学告警信号应持续25~300s。
  光学告警信号应为间歇性的;
  ——间歇频率:2Hz±1Hz;
  ——发光时间等于停止时间±10%。
  相对于声响告警信号,光学告警信号可以是同步的或不同步的。
  光学告警装置的任可干扰或损坏都不应妨碍声响告警装置的工作,反之也一样。
  4.2.6 止动
  车辆应在VSAS被设置警戒后的1s内被自动止动,除非它已被一个独立的止动器所止动。
  如使用一种现有的止动装置,则该止动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如果发动机正在运转或车辆点火开关已处在发动机运转位置,则止动不得发生。
  止动装置至少应包含两种独立的阻止车辆依靠本身动力移动的方法,适用的独立止动方法举例如下:
  ——防止未经许可使用原装的机械防护装置;
  ——断开起动机;
  ——断开点火;
  ——中止燃油供应。
  止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确保在它万一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达到:
  ——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或解除警戒状态,都不应影响车辆的安全功能;
  ——当VSAS处于解除警戒状态时,不应影响车辆及其部件的性能。
  4.2.7 电源
  4.2.7.1 主电源
  VSAS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的蓄电池。
  电源电压在环境温度范围内应符合:
  ——标称电源电压:12V;
  ——电源电压范围:9V<U<15V。
  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在标称电压时的VSAS及其所有探测器/传感器的电流消耗不得超过20mA(平均值)。
  注:在本标准出版后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将会对本标准首次修订,目标是修订时或修订前本项要求降至在标称电压时电流消耗不超过10mA。
  4.2.7.2 VSAS的备用电源(选用)
  VSAS的备用电源应由可重复充电的电池及充电器组成。一次性电池不得用作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充分保证报警系统在静态时工作不小于120h,在报警状态时工作不小于300s。
  4.2.7.3 自备电源的声响装置(选用)
  如采用自备电源的声响装置,则应由可重复充电的电池及充电器供电。不得利用一次性电池作为自备电源。选用电池的容量应充分保证声响装置至少发声300s。当主电源被切断或停止供电时,声响装置应自动发声。
  当该声响装置的任一条或全部连线被切断或断路时也应自动发声。
  4.2.8 结构
  VSAS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适应车内环境条件。
  两种环境温度的分级规定如下。
  a) 安装在乘员厢或行李厢内的部件为-40~+85℃。
  b) 若无另行规定,安装在发动机仓的部件为-40~+125℃。
  按照IEC 529的要求,外壳防护等级规定如下:
  ——代号IP 40适用于安装在乘员厢内的部件;
  ——代号IP 42适用于安装在双门蓬车/敞蓬车和带天窗小客车的乘员厢内的部件(如果安装位置的要求高于IP 40中的防护级别时);
  ——代号IP 54适用于所有其他的部件。
  VSAS的制造厂应在安装说明中明确与灰尘、水和温度有关的各安装部件的各种限制。
  4.3 文件提供
  制造厂或进口商应为其每套VSAS提供。
  ——使用说明;
  ——维护说明;
  ——能量消耗。
  车辆交付后安装VSAS时,应提供适于安装该系统的车种、车型清单及安装说明。该清单可以列出专用的车种、车型,也可以列出通用的车种、车型,如“适用于所有使用汽油发动机并12V蓄电池负极接铁的小客车”。
  对VSAS及其部件的安装、改动、替换或另外增加的部分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在提供的说明中提出警告1]
  5 试验
  5.1 总则
  提交试验的完整系统应按照制造厂提供的说明书配套。若未特别说明,每个部件应按制造厂推荐的方法以适于正常使用的状态装在试验台上。
  VSAS的输入端应与能提供或模拟产生恰当的输入信号的装置或电路连接。
  VSAS的各输出端应与适当的监控设备连接。
  若未特别说明,VSAS应由标称电压12V±0.2V的电源供电。
  若未特别说明,应采用表1中给出的试验条件。
  表1 大气条件
  


  在有关技术条件认为按这些标准大气条件进行测量不现实的地方,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实际条件。
  试验应在一套完整的VSAS上进行,该系统应处于充分工作的状态。若未特别说明,该系统应处于设置警戒状态。
  5.2 试验规程
  5.2.1 全功能试验
  对VSAS进行全功能试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第4章要求。
  该试验应在其他各项试验进行之前和完成之后进行。
  第一次功能试验的结果应记录,并与随后的基本试验结果相比较。
  在试验期间,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或解除警戒状态,都不能发生状态相互变化,也不能导致任何告警装置告警或停止告警。
  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根据我国实际应用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参考标准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此段。

  5.2.2 基本试验、
  基本试验在每一个试验程序完成时进行。
  此外,在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中也应进行基本试验。
  基本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
  a) 检查VSAS是否处于解除警戒状态;
  b) 使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
  c) 检查对止动器电路的输出是否已在1s内起作用;
  d) 操作探测器/传感器引发报警状态;
  e) 检查对告警装置电路的输出是否按照4.2.3要求已起作用;
  f) 使VSAS处于解除警戒状态
  g) 检查对止动器电路的输出是否已取消;
  h) 检查对告警装置的输出是否不再起作用。
  在试验期间,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或解除警戒状态,都不能发生状态相互变化,也不能导致任何告警装置告警或停止告警。
  5.3 试验条件
  用作光学告警装置的一部分而使用的,以及包括在标准小客车照明系统中的灯不进行下述试验。
  5.3.1 电气试验
  5.3.1.1 过电压
  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或解除警戒状态,应能承受18V±0.2V、时间为1h的过电压。
  在此之后,VSAS仍能满足在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或解除警戒状态,应能承受24V±0.2V、时间为1min的过电压。
  在此之后,VSAS仍能满足在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5.3.1.2 短路
  对VSAS的每个独立的外接点依次和电源的每极施加短路。
  更换烧杯的保险。
  在此之后,VSAS仍能满足在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5.3.1.3 反转极性
  对VSAS电源线以相反极性施加13V±0.2V的电压、时间为1min。
  更换烧坏的保险。
  在此之后,VSAS仍能满足在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5.3.1.4 电压下降和(或)撤除
  在解除警戒状态下,切断VSAS电源300s±10s。重新接通电源,VSAS的状态不应变化。
  在设置警戒状态下重复以上试验。
  电源电压以每小时降低1V±0.1V的速率从标称值降低至7.5V,VSAS的状态及其输出不应改变。
  重新接通标称电压电源,VSAS的状态不应改变。
  注:在这项试验期间,应断开所有选用的备用电源或自备电源的声响装置。
  5.3.1.5 温度和电源电压
  经过表2中及4.2.8中给定条件的试验后,VSAS应满足在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表2 温度和电压
  


  各部件在规定的温度中保温4h后再进行试验。
  5.3.2 温度和湿度加速老化
  在下述各种条件下,VSAS应能满足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VSAS的部件中(除电池外),设计用于-40~+85℃环境温度的应按上限+85℃进行试验,设计用于-40~+125℃的应按上限+125℃进行试验。
  试验包括以下试验程序的10个循环、每次循环时间为24h(见图2)。
  a) 需按+125℃试验的项目从f)至j)项应按+125℃的分级试验温度进行试验。然后将VSAS全部齐套,从b)至j)项按+85℃的分级试验温度进行试验。
  注:分级试验温度指试验温度为+85℃或+125℃1]
  b) 在45%~75%相对显度下,保持温度为+23℃±5℃,时间为4h;
  c) 在95%~99%相对湿度下,0.5h内升温至+55℃±2℃;
  d) 在95%~99%相对湿度下,保持温度为+55℃±2℃,时间为10h;
  e) 在2.5h内降温至-40℃±2℃;
  f) 保持温度为-40℃±2℃,时间为2h;
  g) 按4.2.8要求在1.5h内升温至分级试验温度±2℃;
  h) 按4.2.8要求保持分级试验温度±2℃,时间为2h;
  j) 1.5h内降温至+23℃±5℃。
  本试验的最后一个循环在达到凝露点时结束,并且VSAS仍满足5.2.2的基本试验要求。
  注
  1 试验程序e)、f)、g)、h)进行期间,相对湿度不控制。
  2 如需要时,可按相应的分级试验温度增加g)步骤,以缩短b)时间。
  3 在一次循环结束时,可中断试验。中断期间,试验样机应保持在b)中所规定的大气条件下。中断时间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4 试验循环的图解见图2。
  5 以上所述各种试验温度不是安装在发动机仓内的部件所应承受的最高温度。如果部件拟安装在带顶盖或机罩的发动机附近,则对该部件的试验温度应从+125℃再增高15℃。
  5.3.3 腐蚀
  对不用在乘员厢中的所有部件应按IEC 68-2-11的要求进行144h的腐蚀试验。这项试验应在不加电条件下进行。在此试验之后,VSAS应满足基本试验中的要求。
  5.3.4 振动
  进行本项试验将部件分为两种类型。
  ——类型1:通常安装在车上的部件;
  ——类型2:拟附加到发动机上的部件。
  对VSAS和各个部件应进行正弦振动方式的试验,特性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根据IEC 839-10-1标准4.2.8、5.3.2的规定数值,分级试验温度应为“+85℃或+125℃”。

  a) 用于类型1
  振动频率从10~500Hz,最大振幅±0.5mm,最大加速度29.4m/s2(3g)。
  b) 用于类型2
  振动频率从20~300Hz,最大振幅±2mm,最大加速度147.2m/s2(15g)。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
  ——频率变化为1倍频程/min;
  ——循环10次,试验应按三轴的每一个轴向进行;
  ——在最大恒定振幅条件下进行低频振动试验,在最大恒定加速度条件下进行高频振动试验。
  试验后,VSAS应满足基本试验的要求。
  5.3.5 碰撞
  碰撞试验设施和规程应按IEC 68-2-29的要求。
  将VSAS置于试验台上,确保所有外接线缆和接点齐全并固定好,模拟出正常使用状态,所有的手持装置也包含在内。
  施以表3给定的值和图3所示波形。
  表3 限定的严酷等级
  


  经过3个方面的碰撞后,VSAS应满足基本试验要求,并且目视检查机械损伤情况。
  5.3.6 跌落
  所有手持装置(如遥控器)都应从1m±0.01m高处向水泥地面进行5次自由落体试验。
  试验后,该装置应功能正常并且没有破损。
  5.3.7 电磁兼容性
  注
  1 电磁兼容性试验按5.3.7.1和5.3.7.2进行,取决于试验设备。
  2 但应指出汽车制造业目前使用的是方法A。
  5.3.7.1 方法A
  a) 对电源线传导骚扰的抗扰性
  按ISO 7637-1的要求,对电源线施加试验脉冲1、2、3a、3b、4、5,并对有可能与电源导线相连的VSAS的其他接头也施加同样的试验脉冲。
  VSAS处于解除警戒状态
  以严酷等级Ⅲ施加试验脉冲1~5。施加的所有试验脉冲要求的功能状态应为A。
  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
  施加试验脉冲1~5。施加的所有试验脉冲要求的功能状态在表4中给出。
  表4 严酷等级/功能状态(加在电源线上)
  

  b) 对传感器线耦合骚扰的抗扰性
  对未与电源线连接的引线(如特定的传感器线)应按ISO 7637-3的要求试验。施加的所有试验脉冲要求的功能状态在表5中给出。
  表5 严酷等级/功能状态(加在传感器线上)
  

  c) 对高频辐射骚扰的抗扰性
  在一辆车上试验VSAS的抗扰性可按照ISO 11451-1~11451-4的方法之一进行,或按照ISO11452-1~11452-7的方法之一在试验室试验。
  试验应采用严酷等级Ⅱ。在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持功能状态A,严酷等级的值见ISO 11451和ISO 11452的相关部分,功能状态的描述则见这两个标准的第一部分。
  d) 静电放电形成的电骚扰
  对这种电骚扰的抗扰性试验按ISO/TR 10605要求进行。
  e) 电台频率干扰(RFI)抑制
  试验按照CISPR12有关条款进行。
  5.3.7.2 方法B
  a) 电磁场
  VSAS应通过基本试验,再按IEC839-1-3中的试验A-13进行电磁场试验,频率范围达到1000MHz、50V/m。
  b) 电脉冲
  VSAS应符合ISO7637-1和ISO 7637-3中的电骚扰经传导及耦合试验要求。
  c) 对高频辐射骚扰的抗扰性
  VSAS应符合ISO 11452-1~11452-7中的对高频辐射骚扰的抗扰性试验。
  d) 静电放电形成的电骚扰
  VSAS应通过基本试验,再按IEC 839-1-3中的试验A-11(严酷等级Ⅲ)进行静电放电试验,或按ISO/TR 10605的要求进行对静电放电的抗扰性试验。
  e) 电台频率干扰(RFI)抑制
  VSAS应按CISPR 12的相关条款进行电台频率干扰抑制的试验。
  f) 尖峰电脉冲
  VSAS应通过基本试验,再按IEC 839-1-3中试验A-9(严酷等级Ⅳ)进行尖峰电脉冲试验。
  5.3.8 声响装置的耐久性试验
  声响装置每次工作30s±1s,共20次,间歇10s±1s。
  试验后,声响装置应符合4.2.5.1的声压级要求。
  5.3.9 报警系统的耐久性试验
  标准试验循环:设置警戒,触发报警,解除警戒。
  在声响装置开始发声后解除警戒2s±1s。
  循环共5000次,其中每第20次循环时在声响装置自动停止发声后解除警戒。
  报警由所有的探测器/传感器交替触发,如有10个探测器/传感器(包括选用的非周边型传感器),则每个触发500次。
  5.3.10 空间防护/立体防护或附加传感器/探测系统功能试验1]
  空间防护/立体防护或附加传感器/探测器系统(若选用时)应单独测试,因此在本标准中未作要求,但对具体的传感器/探测器应按其自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安装有空间防护系统的VSAS的试验,作为试验示例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3.11 误报警试验2]
  安装有空间防护/立体防护或附加传感器/探测器系统的VSAS,其误报警试验要求和方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5.3.12 声响告警信号
  符合4.2.5.1的最大声压级应按照ISO 512的6.1、6.2和6.4测量。
  5.3.13 试验矩阵
  编号样品应符合表6中的内容进行试验。其中试验次数在一次以上的样品,试验应按表中顺序进行。
  只要试验要求都能满足,则试样的数量可以减少。
  表6 试验矩阵
  

  6 标志与标记
  VSAS的主机应标有下述信息,标示方法应以从车外部看不到为好:
  ——制造厂家或注册商标;
  类型和(或)型号,其中类型区分可以包括主机种类、探测器/传感器种类、告警装置种类等信息3]
  ——批号或制造日期。
  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为了和附录A、附录B配合,根据3.13定义和4.2.2“探测”的内容,在5.3.9中包含了各类可选用的探测系统,若选用了,不仅要求功能试验,还要求误报警试验(见5.3.11)。
  2] 为了和5.3.10、附录A、附录B配合,提高可靠性,防止误报警,增加了5.3.11。
  3] 参照参考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类型区分的说明性内容。

  


  图1 方框图
  _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 为防止噪声扰民,与对4.1、4.2.4作出的修改相同,取消了状态改变利用声响指示。

  


  图2 温度/湿度循环
  

  图3 波形
  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说明:
  1]IEC 839-10-1标准的原图标注数字与正文的数值不符,因而采用5.3.2中列举的数值,同时变动了图中坐标标注。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空间防护系统的功能试验
  A1 空间防护系统的功能试验(当安装时)
  A1.1 示例1
  系统应能对侵入车内及在车内的移动物体进行探测并发出告警信号。
  模拟入侵:移动一个15cm直径的球,速度0.1~1.0m/s,沿侧窗(窗户关闭)以X或Y方向移动。
  为了试验对车内移动物体的探测情况,移动一个15cm直径的球,速度0.1~1.0m/s,从驾驶员/乘员座位中间的车辆中心移动至打开的窗户(窗户原关闭)。
  A1.2 示例2
  当直径165mm±10mm的球穿过任一打开的车窗进入乘员厢内至少0.3m时(如图A1所示),报警装置应报警。
  试验用球由木质或塑料构成,固定在最大直径3cm的杆上。
  球进入车内时,速度为0.1~0.4m/s,与车的纵向中心平面成45°±2°角。
  A1.3 示例3
  a) 试验准备
  在线性步进电机上装一块板,电机装在汽车乘员厢内。
  板的尺寸:高150mm;宽100mm。
  板上蒙薄橡胶皮。
  线性步进电机的配置见图A2。
  b) 试验顺序
  阶段1
  系统调整(在被试系统探测灵敏度可手动调整时实施)
  1) 依靠乘员厢内探测触发报警确定最低移动速度(板在两个方向上移动)。
  2) 当最低速度与要求一致时开始阶段2,否则调整灵敏度直至最低速度符合要求。
  阶段2
  1) 速度灵敏度试验
  乘员厢内探测响应通过使用能测速度0.09~2.10m/s的设备来测试(板在两个方向上移动)。
  板的每次移动测量以规定的速度重复5次。
  板的速度灵敏度特性试验见图A3。
  2) 响应试验
  乘员厢内防护响应通过使用能测定0.1~0.7s的设备来测试(板在两个方向上移动)。
  板的每次移动测量以规定的速度重复5次。
  移动响应特性试验见图A4。
  


  图A1 示例2
  

  图A2 线性步进电机的配置
  

  图A3 速度灵敏度特性试验
  

  图A4 移动响应特性试验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误报警试验
  在VSAS设置警戒状态下进行下述试验,不应发生误报警,不能引发不必要的声响或灯光,而且VSAS状态不应发生改变。
  B1 碰撞车辆
  选用的防护系统对振动、冲击、碰撞或敲击车体等敏感(包括对随之产生的声频敏感)时,应进行本项试验。
  对按制造厂说明安装了VSAS的小客车,关闭车门、车窗后,用橡胶球进行以下试验:
  a) 以直径165mm±10mm的橡胶球体碰撞车身,在车身前、后、左、右共四个部位施加4.5J的碰撞,每部位不少于5次。
  b) 每次以20个重量60g的橡胶球向车身跌落,依次在车体三个部位(如发动机仓盖、驾驶室顶部和行李厢盖)的上方2m处使所有球体向车身自由跌落。
  B2 车外人员移动和触摸车体
  选用的防护系统对人体移动或人体接近、接触车体敏感时,应进行本项试验。
  按制造厂说明安装了VSAS的小客车,关闭车门、车窗后,人本距车体0.2m,以0.1~1m/s的不同速度环绕车体移动和任意触摸车体的前、后、左、右不同部位。
  B3 冲水
  选用的防护系统及安装对水的浸渍或喷淋敏感时,应进行本项试验。
  按制造厂说明安装了VSAS的小客车,关闭车门、车窗后,用出水孔数大于80个、出水孔直径为2.6mm、喷淋头直径为100mm的喷淋装置,自来水压力大于200kPa,在被试验车上方,距车身2m处以0°~45°角向车身冲水。试验时将全车均分为三段,各进行1min试验。
  B4 风干扰
  选用的防护系统对气流敏感以及对气流引起的车体振动敏感(如包含拾音器、振动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等的防护系统)时,应进行本项试验。
  按制造厂说明安装了VSAS的小客车,关闭车门、车窗后,风机距车身外侧2m处,风向与车身表面成45°~90°角,调整风机的供电电压,在车身表面10cm处使风速达到4~8级范围,按正弦规律变化,周期从5~30s,试验时间为300s。
  B5 声干扰
  选用了对声频(含超声波)敏感器件的防护系统时,应进行本项试验。
  按制造厂说明安装了VSAS的小客车,关闭车门、车窗后,车辆前、后、左、右共四个部位各经受一次频率30~3550Hz、声压级120dB±5dB(在距声源最近的车身表面处测量)的扫频和调制声干扰试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1min。在进行调制声干扰试验时可选用符合4.2.5.1要求的声响告警信号装置作为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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