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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作废】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T13875-199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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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扶拖拉机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的手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由驾驶员步行操纵扶手的动力机具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6376 拖拉机噪声限值
  GB1105.2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GB6229 手扶拖拉机试验方法
  GB6231 拖拉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GB7927 手扶拖拉机 振动测量方法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NJ226 拖拉机涂漆 技术条件
  NJ402 拖拉机 清洁度限值
  3 技术要求
  3.1 拖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拖拉机的零件、部件、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3 拖拉机上各零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
  3.4 拖拉机不得漏油、漏水、漏气。也不允许有泥水渗入机体。
  3.5 拖拉机涂漆表面的漆膜应均匀、光滑,不得有漏漆和明显流痕,并符合NJ226的规定。
  3.6 铸件外露表面应光洁,不得有裂纹、粘砂、多肉、气孔等缺陷。锻件表面应光洁,不得有裂纹和飞边、毛刺等缺陷。
  3.7 金属冷冲压件应平整,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外观的皱纹等缺陷。
  3.8 焊接件的焊缝应均匀牢固,不得有漏焊和严重烧穿、夹渣、咬边、气孔等缺陷。
  3.9 金属镀层和氧化处理层不得剥落和生锈。
  3.10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灵活、松紧适度,所有自动回位的操纵手柄在操纵力去除后应能自动返回原来的位置。
  3.11 调速器操纵机构应保证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能稳定运转,并能使发动机停止运转。
  3.12 拖拉机按规定磨合后,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动力输出轴的最大功率应不小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动力输出轴变负荷燃油消耗率、转矩储备率、最大转矩转速与标定转速之比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无动力输出轴的拖拉机做发动机台架试验,考核上述有关指标。
  3.13 手摇起动的拖拉机在环境温度低于或等于5℃时应能顺利起动。
  3.14 发动机运转正常。在任何转速下,转速不得有明显的时高时低现象;不得有敲缸声和其他不正常响声;不允许有窜机油现象。
  3.15 拖拉机各传动箱体内应保证清洁,其出厂清洁度应符合NJ402的规定。
  3.16 发动机带轮三角胶带槽与离合器带轮三角胶带槽应对准,每根三角胶带的张紧程度应适中,并基本一致,应能传递发动机全部转矩。
  3.17 主离合器应能分离彻底,接合平稳,接合时应能传递全部转矩。
  3.18 拖拉机在各档工作时,变速箱不得有乱档和脱档现象,传动系统不得有不正常的响声。
  3.19 左、右两侧的转向离合器及操纵机构应调节一致,当一侧转向离合器分离后,应保证拖拉机转向灵活、可靠。
  3.20 尾轮升降螺杆应能灵活转动,不得有卡滞现象或在行进中自行回转现象。
  3.21 在20°的干硬坡道上,拖拉机制动器应保证单机沿上坡方向可靠停驻。
  3.22 拖拉机在水泥跑道上进行牵引试验时的最大牵引力、最大牵引功率和牵引比油耗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拖拉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35℃,接近满负荷连续工作4h后,传动系统的油温不得高于80℃。
  3.24 拖拉机车外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不得超过GB6376规定的数值。
  3.25 拖拉机上外露的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在明显部位应设单机运行限速、下坡转向操作指示等安全警示标志。变速杆和旋耕机的挂档联锁机构应工作可靠。
  3.26 拖拉机上仪表、指示器显示的数码应准确,各种开关的工作应可靠。
  3.27 拖拉机扶手把振动的限值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28 拖拉机颠簸试验的性能应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
  3.29 拖拉机的使用可靠性应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
  3.30 在使用单位按照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拖拉机因制造厂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件、部件。
  4 试验方法
  4.1 发动机台架试验按GB1105.2的规定进行。
  4.2 拖拉机的整体参数测定、动力输出试验、操纵试验、牵引试验、噪声测定、手摇起动试验、坡道停车制动试验和长期使用试验GB6229的规定进行。
  4.3 拖拉机的清洁度测定按GB6231的规定进行。
  4.4 拖拉机扶手把振动测量按GB7927的规定进行。
  4.5 拖拉机可靠性试验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故障判断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4.6 其余技术要求的检查可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每台装配完毕的拖拉机,必须起动发动机,进行出厂检验,以检验拖拉机的制造、装配质量,调整各工作机构,并初步磨合各运动零件。出厂检验规范由各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5.1.2 试验中发现的故障经排除后应进行补充试验。
  5.2 型式检验
  5.2.1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试验应包括整机参数测定、动力输出试验、操纵试验、牵引试验、噪声测定、手摇起动试验、坡道停车制动试验、扶手把振动测定、颠簸试验和长期使用试验。试验的样机不少于3台,其中一台进行上述全部试验,另两台只进行长期使用试验。
  5.2.2 成批生产的拖拉机,制造厂应定期在近期生产的产品中抽取样机进行整机试验,检查拖柆机的各项主要性能。
  5.2.3 制造厂定期抽取的样机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为决定拖拉机产品质量等级进行型式检验时,按GB2828抽样并符合拖拉机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6交货
  6.1 每台拖拉机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拖拉机交货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a.对拖拉机进行外观检验,保证拖拉机外部情况良好;
  b.放掉冷却水和柴油,盖住向上开口的排气管;
  c.检查并调整轮胎气压至出厂规定值,轮胎内不得充有液体;
  d.规定铅封处应加铅封。
  6.3除了按需要订货提供的附件外,出厂的每台拖拉机必须按照前品技术条件的规定配齐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
  6.4 出厂的每台拖拉机,制造厂应提供下列文件:
  a.拖拉机使用说明书;
  b.拖拉机零件目录;
  c.拖拉机合格证;
  d.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e.装箱单。
  6.5 对于交货的拖拉机,订货方代表有权在制造厂内检验拖拉机各个部分,必要时可开动拖拉机,但不得拆卸拖拉机。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拖拉机的主要零件和易损件应打厂标。
  7.2 拖拉机应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拖拉机型号;
  c.出厂编号和年月。
  7.3 发运的拖拉机,包括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应保证在正常的运输中不致碰损和丢失。
  7.4 订货方要求拖拉机装箱时,应符合包装标准的有关规定,使拖拉机牢固地固定在箱内。包装箱外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厂标和地址;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编号和年月;
  d.外形尺寸(长×宽×高),mm;
  e.总重量,kg;
  f.发往地址和收货单位名称;
  g.注明“不得倒置”、“向上”、“小心轻放”、“防潮”和系索位置等标志。
  7.5 在正常运输和保管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拖拉机及其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的防锈有效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华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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