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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轮机部

标 准 号: GB11412.2-1989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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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轮机部主机及其附属系统、轴系、辅机、舵机、锚机、绞缆机、辅锅炉、电气设备、压力容器以及主机备车和冲车、试车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 GT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GB 11412.1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总则
  GB 11412.2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甲板部
  3 一般要求
  3.1 主机、轴系、辅机和轮机部管属的机械、仪器、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行船舶规范的规定。
  3.2 轮机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 11412.1和GB11412.2的规定。
  3.3 主管船员按责任制规定,应对主机、轴系、辅机及轮机部所管属的机械、设备、仪器等必须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须填妥GB 11412.1 4.4条b.规定的核定表,其要求同GB 11412.1。
  4 主机及主要附属系统、轴系要求
  4.1 主机及轴系
  4.1.1 主机曲轴臂距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1.2 机舱环境温度应不低于5℃。
  4.1.3 检查扫气箱、排气转阀及扫气单向阀;活塞、活塞环、扫排气口,应无断环、漏油(水)、大量积垢或其他不正常现象;泄放扫气箱油污。
  4.1.4 曲轴箱内、主轴承、连杆大端轴承、十字头轴承、导板及凸轮轴轴承等部位的润滑应良好。各连接件的紧固螺栓、油管接头应无松动,防松动保险装置良好。油底壳无棉纱杂物及障碍物,活塞冷却系统应正常,无泄漏。
  4.1.5 机座底脚螺栓应紧固良好。
  4.1.6 曲柄箱防爆门开启功能应正常,油雾泄放管畅通,油雾密度探测报警装置功能应良好。
  4.1.7 燃油、滑油净油机技术状况良好。
  4.1.8 高温管道隔热应覆盖完好。
  4.2 备车时的要求
  a. 主机应无修理工作;
  b. 起动空气瓶应达到额定贮气压力,并放尽油污、残水;空气压缩机应能随时起动补气;
  c. 润滑油循环柜油位应正常,油质符合要求,系统温度、压力、流量在正常范围内;
  d. 膨胀水箱水位应正常,水质符合规定要求,补水功能须正常;各缸透气管畅通。调整系统温度、压力、流量在正常范围内;
  e. 活塞冷却液循环柜液位应正常;冷却液质量应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温度、压力、流量在正常范围内;
  f. 废气涡轮增压器轴承润滑油位应正常,自吸式油泵连接良好,重力式系统工作正常;
  g. 推力轴、中间轴、尾轴润滑油油质良好,油位应正常;供油装置及尾轴密封应良好,推力轴承、中间轴承冷却水应畅通;各轴段的法兰连接螺栓应无松动或断裂;
  h. 气阀传动机构、凸轮轴、中间轴系统均应无运动障碍;
  i. 主机盘车至少回转2~3转,确认各运动件运动正常;气缸油器补油功能正常,手动泵油应使各注油点供油正常;各机械活动部件应进行预润滑。
  j. 日用燃油柜油位、油温应正常。放尽残水,轻重油切换阀应处于正确位置。燃油增压泵、循环泵的工作应正常。燃油系统无泄漏或气塞,应使压力、温度正常。回油阀应开启正确、回油畅通;
  k. 机舱舱底水位应处于警戒线以下;
  l. 机舱与驾驶台联系电话、车钟功能应正常;
  m. 各系统的压力、温度、液位报警,保安装置工作应均正常。飞车保护处于释放位置。
  n. 试验并证实主机操纵系统的遥控、集控、机旁手控转换功能及信号应正常。对无人机舱船舶应注意机舱到各报警点的应答和延伸报警功能应正常;
  o. 操纵台各种仪表显示功能应正常;
  p. 调速器内的润滑油液位正常;机械连接良好,调速手轮应位于额定转速;
  q. 起动空气系统的主启动阀及各缸启动阀开启功能应正常;
  r. 应急鼓风机风门应处于正确位置;
  s. 确认喷油器冷却系统的工作应正常;
  t. 应对可变螺距推进装置及侧推器装置进行试验,证实其技术状况良好。试验后控制手柄应置于“零”位。
  4.3 冲车和试车的规定
  4.3.1 按驾驶台指令进行冲车与试车。
  4.3.2 冲车前必须证实盘车机与主机脱离,各缸示功阀处于开启位置。燃油控制手柄在零位。
  4.3.3 冲车一般不超过两转。确认各缸启动阀启闭正常;缸内油、水、杂质从示功阀冲出时才可结束冲车。
  4.3.4 试车前应校对油量控制手柄(手轮)刻度和各油泵齿条刻度的零位一致。
  4.3.5 主机试车时应证实启动、正倒车运转、停车及换向功能正常。
  5 带动发电机的副柴油机要求
  应参照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
  6 电动液压舵机和电动舵机要求
  6.1 应按操舵系统的规定要求进行操纵,其操作规程应分别张贴于舵机房和驾驶台。
  6.2 电动液压舵机必须储备与系统相同牌号或与原系统油具有相同等级品质的可混总使用的液压油;储备量不少于其系统的总油量。
  6.3 备车前一小时内应完成对舵机系统的检查。舵机系统应无不正常的噪声、泄漏,工作应正常。
  6.4 供电、控制、指示报警功能应正常。电机和电气操舵设备运行应正常。
  6.5 机械传动、反馈系统和液压运动件动作灵活;主要零部件和液压元器件应无严重磨损、拉毛、裂纹、泄漏等不正常情况;各部件联结和紧固应良好。
  6.6 确认远距离操舵系统工作正常。
  6.7 确认舵柱润滑系统工作正常,无严重漏水现象。
  7 锚机、绞缆机要求
  7.1 锚机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检查或确认底脚螺栓和各主要联接件的紧固状况良好;
  b. 传动齿轮外观应无损伤、缺齿,离合器操纵机构完整,动作平稳,功能正常,刹车带、制动器应无严重腐蚀、剥落、缺损、卡滞或断裂,确认磨损在允许范围内;
  c. 机体、底座外壳等外观检查无裂缝;
  d. 减速齿轮箱内的润滑油的液位、油质正常,轴承及各润滑点加注足够的润滑剂;
  e. 在运转试验时,不得有不正常的抖动或转速突变。
  7.2 蒸汽锚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提前打开供、回汽系统各残水阀,充分泄放残水,并视环境温度对阀箱、管系、汽缸各部进行充分的预热,直至汽缸残水阀泄放的蒸汽中没有明显的水滴时才可启动;
  b. 运转试验中应检查蒸汽压力及回汽(水)系统的畅通。
  7.3 液压锚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压系统工作油的品质、贮油箱液位及其温度应正常。
  b. 液压系统的压力、温度、油箱液位、滤器前后的压差、液压安全、溢流阀等的技术状况、工作参数应正常,无严重泄漏。
  7.4 电动锚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认电机、电器的绝缘良好,运动无障碍;
  b. 电压、电流数值应正常,并证实失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正常;
  c. 必须对正、倒转方向都进行运接试验,各方向的试验次数均不得少于二次,并确认刹车、离合器功能正常,对于多速锚机,各种转速均应试验。
  7.5 绞缆机应符合7.1~7.4条的相应要求。
  8 辅锅炉要求
  8.1 锅炉本体、风道、阀门、管系等附件应无漏水、汽、气;应无严重变形或损伤。
  8.2 远距离炉水水位显示装置应可靠正确,高低水位警戒标志及炉水工作水位显示清晰。联通这些显示装置的切断阀,启闭应正常,操纵机构完好。
  8.3 主、副供气阀开关应正常。
  8.4 确认各安全阀启闭压力正确、外表无损伤,泄压畅通。
  8.5 确认自动锅炉各自动控制系统功能正常;人工点火的操作试验正常。
  8.6 试验各报警装置,无缺损,功能应正常。
  8.7 确认锅炉补水功能正常,热水井清洁。供水系统应无严重泄漏,水质符合要求。
  8.8 废气锅炉除应符合8.1~8.7条的相应项目外,炉水循环泵工作状况应良好。
  8.9 锅炉吹灰装置及烟气挡板调节机构性能应良好;确认锅炉烟道无严重油垢或灰渣堆积,排烟中无火星可见。
  8.10 锅炉附近无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堆积,周围清洁畅通,消防用品和器具齐全。
  8.11 锅炉及高温管道的隔热覆盖物应完好。
  9 电气设备要求
  9.1 涉及船舶航行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其功能良好,可以随时通电使用。
  9.2 电气设备经修理后,引起保护整定值变化时,必须重新整定。
  9.3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及蓄电池比重必须符合有关当局的要求。
  9.4 航行、应急、消防、救生、报警、检测、船内外通信、货物质量保证、主机控制、副机等电气系统功能应正常;确认应急供电正常。
  9.5 应保证有关安全场所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应急照明良好。
  9.6 确认船舶电站的起压、发电、配电、供电以及各机组功率的转移与平衡;应急电站的供电、配电功能应正常;蓄电池及其充电、供电、自动转换情况应良好。
  9.7 确认可能侵入可燃气体的舱室内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安全防护性能应良好。
  9.8 确认室外水密电气设备的密封性能良好。
  9.9 确认驾驶台至机舱、应急操舵站、舵机舱、火警信号站、消防设备集中站和无线电室等处的声力直通电话振铃声应正常;工作指示灯良好,通话清晰。
  10 应急设备要求
  10.1 燃油、通风系统的应急切断试验动作正常。
  10.2 确认应急舱底阀技术状况良好,转向标志清楚,管道畅通,无泄漏。
  10.3 确认应急发电机、消防泵和空压机以及救生艇发动机等技术状况应良好。救生艇燃油、润滑油储备充足。
  10.4 应急通道应畅通无阻。
  10.5 检查或确认机炉舱各类灭火器配备齐全、功能良好;灭火系统的技术状况良好;灭火剂喷出口无堵塞。
  10.6 确认地轴弄口的应急水密门的密封良好,操纵灵活。
  10.7 主机应急停车装置功能应正常。
  10.8 机舱通风筒和烟囱防火挡板启闭应灵活。
  10.9 机舱天窗应急关闭装置应良好。
  10.10 确认各油舱、柜空气管、测量管口的密封关闭装置良好。
  11 防污染设备
  11.1 油水分离器功效试验应满足有关当局的相应要求。
  11.2 油分浓度监测和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12 压力容器要求
  12.1 各有关压力容器无泄漏。
  12.2 确认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技术状况良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轮机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参加编制单位:上海海运管理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上海海运学院、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银坤、阮锦江、洪振权、刘华新、浦继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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