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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标 准 号: GA184-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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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日益增多,车辆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确保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因车辆故障抛停在车道上不易发觉或发觉太迟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光松、邱红桐、周新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随车携带的,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安放在车后,以昼夜警告驶来车辆前方停有故障车的非永久性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3979—1997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回复反射 retro reflection
  指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较大范围内变化时,仍保持这一特性。
  3.2 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指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性能的器件。
  3.3 发光面 illuminant surface
  指反射器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观察距离内呈连续状。
  3.4 基准轴线(NC) reference axis
  基准轴线一般是垂直于反射器表面,在光度测试和实际使用中起基准作用的线。
  3.5 基准中心(C) reference center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
  3.6 观察角(α) observation angle
  指基准中心分别到探测器及光源中心两条连线之间的夹角。
  3.7 照射角(β) entrance angle
  指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3.8 发光强度系数(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和观察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I)与反射器法向照度(E)之比。
  CIL=I/E(cd/lx)
  4 技术要求
  4.1 结构
  4.1.1 故障车警告标志牌(以下简称警告标志牌)应具有红色反射器的本体,并附有易于放置路上的撑架。
  4.1.2 警告标志牌垂直竖立在路面上时,其撑架下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50mm,并与本体大致垂直。
  4.1.3 警告标志牌应不用工具就能把三角形反射器和撑架等收拢重叠起来,放入保护容器内,操作上不致于危害人体。当撑架撑开时,警告标志牌应稳定地竖立在路面上,撑架上可加套橡胶垫脚。
  4.2 形状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本体为中空的正三角形,其形状与尺寸如图1所示。
  

  图1 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形状与尺寸
  4.3 外观
  4.3.1 警告标志牌反射器边框为白色或银色。允许在反射器内邻接红色的正三角形的荧光面。
  4.3.2 反射器部件不得有气泡、龟裂、皱纹、偏斜及其他影响光学性能的缺陷。
  4.3.3 警告标志牌的正面应易清洁,三角形回复反射器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不能从警告标志牌上完整地取下。
  4.3.4 警告标志牌的撑架等金属件应无突端和毛刺,涂覆层应均匀,不得有锈蚀、气泡及剥落等缺陷。
  4.4 性能
  4.4.1 警告标志牌反射器的回复反射性能
  4.4.1.1 表征警告标志牌反射器回复反射性能的发光强度系数CIL值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类,其值应不低于表1中的规定。
  表1 cd/lx
  

  4.4.1.2 在反射器上,任意垂直底边截取50mm长度,在观察角α为20´,照射角β为H=V=0°时测得的CIL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最大值/最小值≤2
  4.4.2 警告标志牌反射器的色度
  警告标志牌三角形反射器和荧光面的颜色为GB 4785中规定的红色。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20´,照射角β为H=V=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4.3 警告标志牌在-30℃~70℃的温度中不得有损坏标志性能的反射器龟裂、歪扭、变色、色度变化及其他明显缺陷。
  4.4.4 警告标志牌应具有防水性能,按5.5规定试验时,不应出现反射器内部渗水或有害的水雾等缺陷。
  4.4.5 警告标志牌应具有防尘性能,按5.6规定试验时,不得在反射器表面附有污垢或在内部表面附着灰尘,变得模糊不清;并复测反光强度,其值应在原值的80%以上。
  4.4.6 警告标志牌的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在路面上具有良好的整体稳定性,按5.7规定试验时,警告标志牌不得产生翻倒,或大于75mm以上的移动;本体不得大于10°的转动、歪扭或倾斜。
  4.4.7 警告标志牌应具有耐盐雾腐蚀性能,按5.8规定试验时,其发光面不得有被腐蚀的痕迹。
  4.4.8 警告标志牌应具有耐燃油和抗润滑油性能,按5.9规定试验时,其发光面不得有明显被浸蚀、起雾等缺陷。
  4.4.9 警告标志牌的反射器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按5.10规定试验时,其反射面不应破裂。
  5 试验方法
  5.1 结构、形状及外观检查
  用量具测定警告标志牌距地面的高度、反射器的形状和大小,应分别符合4.1.2条和4.2条的要求。用目测法对警告标志牌的外观结构进行检查,应符合4.3条的要求。
  5.2 反光性能试验
  5.2.1 使用符合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照射的图2所示的反光强度测试装置。根据表1规定的照明和观测的几何条件,对反射器片的二端及中间部分测量发光强度系数CIL,取其平均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测试时,均以反射器片的底边水平位置为基准。
  5.2.2 按4.4.1.2规定在反射器片上任取50mm长的样片,测得发光强度系数CIL,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符合4.4.1.2要求。
  

  图2 反光性能测试原理图
  5.3 色度试验
  5.3.1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试样,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A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色度要求。
  5.3.2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采用符合GB/T 3978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按4.4.2的规定及GB/T 3979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是否符合表2规定。
  5.4 耐温度试验
  5.4.1 高温试验
  将试件按使用状态放在70℃±3℃的烘箱中2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目测反射器应符合4.4.3条的要求。
  5.4.2 低温试验
  将试件按使用状态放在-30℃±2℃的低温箱中2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目测反射器应符合4.4.3条的要求。
  5.5 防水试验
  将试件按使用状态放在喷水量为24.5L/min的条件下雨淋1h后晾干擦净,目测检查反射器内部,应符合4.4.4条的要求。
  5.6 防尘试验
  将试件按使用状态放在粉尘箱中,每隔15min扰动粉尘10s,共2h。擦净反射器后目测检查,反射器内部表面不应附着粉尘,变得模糊不清;并复测发光强度系数CIL,应符合4.4.5条的要求。
  5.7 整体稳定性试验(抗风力试验)
  将试件按使用状态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分别从标志的前方、后方、侧方用18m/s的风速吹动3min后,警告标志牌应符合4.4.6条的要求。
  5.8 耐盐雾试验
  将试件反射器发光面朝上,与箱底成35°±5°的角,经受8h连续喷雾方式的盐雾试验。取出试件清洗后晾干,目测试件应符合4.4.7条的要求。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盐:水为1:9,试验箱室温为35℃。
  5.9 耐油性试验
  5.9.1 抗燃油性能
  用脱脂棉浸入70%庚烷和30%甲苯(体积比)的混合剂,涂于反射器发光面5min后,用棉布擦去试剂,目测反射器发光面,应符合4.4.8条的要求。
  5.9.2 抗润滑油性能
  用脱脂棉浸入15#汽油机润滑油轻轻地来回揩擦反射器发光面5min后,用棉布擦净油污,目测反射器发光面,应符合4.4.8条的要求。
  5.10 耐冲击性试验
  将反射器发光面水平向上,在0.76m高度上用φ13mm的钢球自由跌落到反射器中间部位上,反射器应符合4.4.9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警告标志牌检验分定型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定型检验
  6.2.1 警告标志牌的定型检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a)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
  d)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
  e)合同规定等。
  6.2.2 进行定型检验需由制造者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上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安装位置、基准轴和基准中心;
  b)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
  c)样品4个,其中1个留样。
  6.2.3 具体试验程序按表3进行。
  表3 定型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6.3 出厂检验
  6.3.1 每个警告标志牌生产厂在产品出厂前,应按有关抽样的规定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样品进行自检,以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3.2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构成,或符合下述条件的几个生产批构成:
  a)这些生产批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
  b)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周,除非有关详细规范允许,但也不得超过一个月。
  6.3.3 出厂检验按表4进行。
  表4 出厂检验要求
  

  6.3.4 检验结果判定
  6.3.4.1 对全部回复反射系数CIL值应至少等于4.4.1.1规定值的80%,其余均按第4章规定。
  6.3.4.2 若试样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
  6.3.4.3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复检。若复检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复检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个警告标志牌上应有耐久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警告标志牌的反射器上至少应注塑上商标等永久性标志。
  7.2 包装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7.1条规定的有关标志。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每个警告标志牌应装在一个不透光的可重复使用的保护容器中。
  8.2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注明防止跌落、碰撞和有害的有机化学物品的侵蚀。
  8.3 应附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中应特别提醒驾驶员在离开车辆放置警告标志牌前,必须先打开车辆危险警示信号灯,并把警告标志牌放在故障车后方30~10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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