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标准编写组在华东、华南、华中、西北等地区开展了实车检测,对获得的大量数据进行了综合分析,结合我国长途客车客运的实际,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编制完成。
本标准是道路运输领域的第一个关于客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将为广大旅客及驾乘人员提供一个车厢内空气质量达到安全要求的车内环境。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公路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湖南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厅、湖北省交通厅、甘肃省交通厅、交通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立德、周焕成、李文彬、杨运娥、胡焕秀、张耀然、盛大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途客车车厢内空气主要成分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营运长途客车,其他客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959—19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3 空气质量要求
长途客车内空气主要成分的标准值见表1。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