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碳化物和硬质合金中总碳量的测定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铬、钼、铌、钽、钛、钒、钨、锆的碳化物,这些碳化物与粘结金属的混合料以及由这些碳化物生产的所有牌号的预烧结或烧结过的硬质合金中总碳量的测定。测定范围:总碳含量大于4%。 本部分等同采用ISO3907:1985《硬质合金 总碳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本部分代替GB/T5124.1—1985《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总碳量》。
本部分与GB/T5124.1—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规范性一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