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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标 准 号: GB14586-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矿冶部、国营二七二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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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7日

【发布日期】1993-08-14
【实施日期】1994-04-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对非铀矿冶设施,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退役,应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EJ432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3术语

  3.1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其中包括:

  a.从天然矿石中每年获得多于10kg铀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b.为评价铀矿床开掘的坑、井;

  c.铀矿山;

  d.铀选冶厂;

  e.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

  3.2退役

  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设施所做的善后处理,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残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3.3废物处置

  将固体废物放在尾矿库、废石场、采空区或其他给定的场所,加以处理不再回取。处置也包括废气、废水向环境的控制排放。

  3.4稳定化

  就是对废石场、尾矿库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的有计划的行动,保持长期稳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塌垮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5安全分析

  对一项准备实施的活动进行的有关风险的分析和计算。

  3.6废石

  自矿坑(井)中运出的物料。包括:

  a.基本不含铀、钍的脉石;

  b.无回收价值的低品位铀、钍物料。

  3.7尾矿(渣)

  这里指的是:

  a.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部分;

  b.矿石堆浸后废弃物;

  c.铀水冶厂浸出铀后废弃的矿砂和矿泥。

  3.8尾矿库(尾矿池)

  沉淀、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的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

  3.9氡析出率

  在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氡的量。

  4退役环境管理程序

  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

  a.提出退役申请;

  b.编制治理方案,同时编制环境预评报告书,并进行审批;

  c.组织设计和实施;

  d.工程竣工验收;

  e.退役设施的移交和长期监护。

  5申请和审批

  5.1铀矿冶设施终产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役申请报告,其退役全过程一般要在三年内完成。

  5.2设施退役的申请报告内容:

  5.2.1提供退役设施的名称、性质、类别、规模、服务年限和退役原因以及终止运行时间。

  5.2.2提供设施退役并经过去污处理后剩余的污染源项种类、数量、总放射性活度、比放射性活度及非放有害物质成分和含量。

  5.2.3描述被污染的构筑物及生产场所的污染水平。

  5.2.4根据退役设施经去污处理、整治后的达标情况,论述是无限制或有限制使用的退役。并阐述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安全分析。

  5.3设施退役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退役申请的同时,应提交退役方案,并对所提方案进行最优化分析。

  5.4主管部门收到设施退役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设施退役报告、环境整治方案进行论证审批。

  5.5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实施

  6.1污染设备的处置

  污染的设备、器材、废旧钢铁等必须进行去污处理,直至其非固定α、β表面放射性污染度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6.2矿井

  6.2.1退役矿井的坑口、井口及通往地表的天井口、风井口,必须采取永久性密封措施,要求达到封闭坚固、牢靠、无渗漏;坑口、井口封闭后应用土石加厚夯实恢复地貌,以防自然塌陷和人为破坏。

  6.2.2对可能发生塌陷和崩落的地区必须进行治理,应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对不允许冒落的地区应用废石砌筑岩柱进行支护,控制地表崩落和塌陷。

  6.2.3对可能有污水涌出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3露天采矿场

  6.3.1露天采场的边坡应进行稳定化处理,以防片帮、滑坡。

  6.3.2对边坡崖高差大的地段周围,要砌围墙,并设永久性禁止入内标志,以防人畜误入,发生危险。

  6.3.3露天矿废墟表面的氡析出率平均值超过附录A中A2条规定限值时,应进行覆土植被,以减少氡的析出。

  6.3.4地表构筑物采取去污处理措施后,仍达不到10.1.2条要求的,应按放射性废物要求妥善处理。

  6.4地浸场地

  地浸采矿的退役处理,必须使矿井水恢复到可接受的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污染。

  6.5选冶厂

  6.5.1选冶厂的退役,按照10.1.2条和附录A中A3条要求清除污染的地面、地板和建筑物的基底,可将这些废物埋藏在尾矿库。

  6.5.2退役的堆浸场地必须将其废渣堆放在尾矿库或用适宜的物料覆盖,妥善处理。

  6.5.3必须清除被矿石堆污染的场地,必要时可用探测器探测埋藏较深的污染物,并加以清除,直至将地表残余污染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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