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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A 703-2007
替代情况: 被 XF 703-2007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发布日期: 2007-06-13
实施日期: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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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04日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 源 控 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 它 要 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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