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参照GBZ35处理。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6.2.2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成立后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当从事轻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晶状体混浊形态、色泽、分布等具有明显的特征,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A.2职业禁忌证参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其他原因所致白内障中,如某些药物所致的晶状体混浊、老年前期白内障等,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及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的要求
B.1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近视力及矫正视力。
B.2询问病史应注意有无夜盲。
B.3常规外眼检查后用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滴眼3次,至双眼瞳孔充分散大后,用直接检眼镜彻照法检查晶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