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4.6.1病理组织学诊断为原发性肝血管肉瘤。
4.6.2从事聚氯乙烯生产,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接触史,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6.3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4.7焦炉工人肺癌
4.7.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7.2焦炉工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7.3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4.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4.8.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8.2从事铬酸盐制造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8.3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5处理原则
5.1脱离致癌物的接触。
5.2按恶性肿瘤积极治疗,定期复查。
5.3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根据本标准规定,患者必须是确诊的原发肿瘤。
A.2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存在相关致癌物。
A.3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有肿瘤超量发生人群。
A.4患者的肿瘤部位与接触致癌物作用的靶器官一致。
A.5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既往致癌物接触状况(检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检测资料等)。
A.6潜隐期指患者初次接触致癌物至肿瘤确诊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