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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94-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94-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等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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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4.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4.6.1病理组织学诊断为原发性肝血管肉瘤。

  4.6.2从事聚氯乙烯生产,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接触史,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6.3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4.7焦炉工人肺癌

  4.7.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7.2焦炉工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7.3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4.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4.8.1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4.8.2从事铬酸盐制造累计接触工龄1年以上(含1年)。

  4.8.3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5处理原则

  5.1脱离致癌物的接触。

  5.2按恶性肿瘤积极治疗,定期复查。

  5.3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根据本标准规定,患者必须是确诊的原发肿瘤。

  A.2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存在相关致癌物。

  A.3明确患者所在工作场所有肿瘤超量发生人群。

  A.4患者的肿瘤部位与接触致癌物作用的靶器官一致。

  A.5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既往致癌物接触状况(检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检测资料等)。

  A.6潜隐期指患者初次接触致癌物至肿瘤确诊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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