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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94-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94-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等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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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生产环境中的致癌因素是造成劳动者癌症超量发病的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接触焦炉烟气、无机砷、氯甲醚、铬酸盐(制造)、石棉、联苯胺、苯、氯乙烯等有可能诱发特定恶性肿瘤。为了有效地防治职业性肿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氯甲醚、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焦炉烟气、铬酸盐(制造)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总则

  3.1肿瘤诊断明确

  3.1.1必须是原发性肿瘤。

  3.1.2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接触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

  3.1.3经细胞病理或组织病理检查,或临床影像检查,或腔内镜检查等确诊。

  3.2有明确的职业性致癌物接触史

  3.2.1接触致癌物的年限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3.2.2肿瘤发病潜隐期符合诊断细则的相关规定。

  3.2.3结合工作场所有关致癌物接触状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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