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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87-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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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5.2重度中毒

  具有以下一项者:

  a)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影响运动功能;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

  b)视神经萎缩;

  c)中毒性脑病;

  d)中毒性精神病。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脱离接触,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可用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

  应暂时调离铊作业环境,半年后复查尿铊,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尿铊降低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6.2.2轻度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铊作业,但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重度中毒

  应调离铊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需要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调查发现职业性接触铊的机会增多,起病隐袭,致残程度严重,有必要制定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也有利于日益增多的生活性铊中毒的诊断。慢性铊中毒临床表现主要特点是周围神经病、视神经病、视网膜病及脱发。少数可出现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A.2慢性铊中毒所致周围神经病与其他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临床表现大致相似,其特点是早期以下肢,尤其是足跟、足底痛觉过敏较为突出。

  A.3视神经病及视网膜病是铊中毒的重要临床表现之一,虽然发病率不很高,但起病隐袭,致残程度严重,最初仅为视力下降而不为患者所注意,应严密观察,定期作视力及视野检查。早期表现为双眼视力下降而不能矫正、周边视野缺损、有中心暗点或旁中心暗点、视网膜水肿、渗出等,严重者出现视神经萎缩。

  A.4脱发是铊中毒常见的临床表现。其特点是头发成一束束脱落,短时期内可以全秃或斑秃,常常连眉毛、胡须、腋毛和阴毛也可脱落或易拔下,预后较好。中毒患者并非均出现脱发,有脱发者也不都出现其他中毒症状。但单纯脱发,很难与其他原因所致脱发相鉴别,诊断发生困难时尿钝增加是有力的佐证。

  A.5尿铊正常参考值与测定方法尚未统一,方法标准化及其质量控制等尚存在问题。研究显示接触者尿铊可升高,大多数的中毒患者有尿铊明显升高的表现。现初步界定,尿铊5ug/L(原子吸收光谱法)为正常值上限,即对接触者的生物监测过程中,尿铊测定一般作为过量接触指标,尿铊高于5ug/L时应列为观察对象。尿铊测定也是病因鉴别的重要参考指标。

  A.6隐匿接触发生中毒的病例,诊断较为困难,应严密观察,并多次复查尿铊,以明确诊断。

  A.7慢性铊中毒无特效治疗。可用二巯丁二酸口服,症状可能有一一定好转。但其确切疗效,还待进一步总结后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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