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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87-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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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在长期接触钝的职业活动中,常因防护不当而引起慢性钝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便于开展钝中毒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钝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损害的临床意义,并主要依据其程度进行诊断分级。对慢性钝中毒其他较常见的临床表现如脱发、视神经损害等在诊断中的作用也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江西省上高县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含铊烟尘、气溶胶或可溶性铊盐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铊中毒的诊断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铊的职业史,具有神经系统损害、脱发等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及尿铊测定结果,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一项者:

  a)出现乏力、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及体征;

  c)尿铊增高。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一项者:

  a)双足跟、足底痛觉过敏,下肢对称性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有跟腱反射减弱;

  b)上述表现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c)轻度视神经病或视网膜病;

  d)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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