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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42-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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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立即脱离现场,按一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

  6.1.2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饮食。

  6.1.3目前无特效解毒药,早期以积极防治神经系统、肝和肾损害等对症处理为主。

  6.2其他处理

  6.2.1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2重度中毒者治愈后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非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亦可作参照。

  A.2四氯化碳遇热后可分解为光气等有害气体,故在四氯化碳遇热的情况下(如用含四氯化碳灭火剂时),出现以呼吸系统为主的症状时,应考虑有光气中毒的可能。

  A.3接触反应者一般应观察7-10天,注意神经系统、肝及肾损害的早期征象。

  A.4根据临床实践及动物实验资料,目前国内仍以谷丙转氨酶(SALT)、谷草转氨酶(SAST)作为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肝损害的主要诊断指标。其他的一些肝功能检查如血清总胆汁酸(TBA)、血清甘胆酸(CG)、腺苷脱氨酶(ADA)、前白蛋白(PA)测定等也可作辅助诊断。

  A.5短期内接触极大剂量四氯化碳而致死者,其肝肾损害可不明显。

  A.6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意识障碍、肝、肾功能异常,其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以及护理方法,均应按照相关标准(GBZ76、GBZ59和GBZ79)执行。

  A.7治疗

  乙酰半胱氨酸和谷胱甘肽有一定疗效。重症病例适宜给予血液净化疗法,也可考虑使用高压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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