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8 电气检查
当轿厢安全钳装置作用时,装在它上面的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应在安全钳装置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动机停转。该电气安全装置应是符合14.1.2的电气安全装置。
9.9 限速器
9.9.1 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装置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装置为1 m/s;
c)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 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5m/s;
d)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 m/。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25v+。
9.9.2 动作速度的选择
9.9.2.1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建议选用接近9.9.1示出的上限值的动作速度。
9.9.2.2 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并建议选用接近9.9.1示出的下限值的动作速度。
9.9.3 对重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9.9.4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a)300 N;
b)安全钳装置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
9.9.5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装置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9.9.6 限速器绳
9.9.6.1 限速器应由柔性良好的钢丝绳驱动。
9.9.6.2 限速器绳的破断负荷与限速器动作时所产生的限速器绳的张紧力有关,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
9.9.6.3 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应不小于6mm。
9.9.6.4 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30。
9.9.6.5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9.9.6.6 在安全钳装置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9.9.6.7 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装置上取下。
9.9.7 响应时间
限速器动作前的响应时间应足够短,不允许在安全钳装置动作前达到危险的速度。
9.9.8 可接近性
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完全可接近的。若限速器装于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9.9.9 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
在检查或测试期间,应有可能在一个较9.9.1规定低的速度下通过某种方式使限速器动作来使安全钳装置动作。
9.9.10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整定后,其调节部位应加封记。
9.9.11 电气检查
9.9.11.1 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它装置上的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
a)如果轿厢速度直到制动器作用瞬间仍与电源频率相关,则此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b)如果电梯在可变电压或连续调速的情况下运行,则最迟当轿厢速度达到额定速度的115%时,此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9.9.11.2 如果安全钳装置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处于动作状态期间,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阻止电梯的启动。但是,在14.2.1.4.3规定的情况下,此装置可以不起作用。
限速器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电梯恢复使用。
9.9.11.3 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应借助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动机停止运转。
第9章注释
注1:曳引应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在载有125%额定载荷的轿厢位于最低层站及空载轿厢位于最高层站的情况下,曳引轮两边曳引绳中的较大静拉力与较小静拉力之比。
C1——与加速度、减速度,及电梯特殊安装情况有关的系数。
式中:gn——自由落体的标准加速度,m/s2;
a——轿厢的制动减速度,m/s2;
C1的最小允许值如下(v为额定速度);
0
0.63m/s
1.00m/s
1.60m/s
当额定速度v大于2.5m/s时,C1值应按各种具体情况计算,但不得小于1.25。
C2——由于磨损导致曳引轮槽断面变化的影响系数;
对半圆槽或切口槽 C2=1;
对V型槽 C2=1.2。
e——自然对数的底。
f——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当量摩擦系数;
对V型槽:
对半圆槽或带切口的槽:
α——曳引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rad,
β——曳引轮上的带切口的绳槽或半圆绳槽的切口角,rad,(对半圆槽,β=0),
γ——曳引轮上V型槽的夹角,rad;
μ——曳引绳与铸铁曳引轮之间的摩擦系数,μ=0.09。
注2: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比压
比压按下列公式计算:
a)对带切口的槽或半圆槽;
b)对V型槽:
在轿厢装有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比压不得大于下列值:
在选择压力时,制造厂有责任考虑其个别不同的特性和使用条件。
式中:d——曳引绳直径,mm;
D——曳引轮直径,mm;
n——曳引绳根数;
p——比压,MPa;
T——轿厢以额定载重量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在曳引轮水平面上,轿厢一侧的曳引绳的静拉力,N;
Vc——对应于轿厢额定速度的曳引绳速度,m/s。
10 导轨、缓冲嚣和极限开关
10.1 导轨的通则
10.1.1 导轨(其应力计算见本章注释)及其附件和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安全钳装置动作时所产生的力和由于轿厢不均匀载荷引起的挠曲。此挠曲应予以限制,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工作。
10.1.2 导轨与导轨架和建筑物之间的固定,应允许自动地或用简单调节方法来补偿由于建筑物正常下沉或混凝土收缩所造成的影响。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旋转而使导轨松脱。
10.2 轿厢与对重的导向
10.2.1 轿厢和对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0.2.2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m/s的电梯,导轨应用冷拉钢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10.2.3 当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装置时,则不论电梯速度如何,导轨均应符合10.2.2的规定。
10.3轿厢和对重缓冲器
10.3.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如果缓冲器随轿厢或对重运行,则在行程末端应设有与其相撞的支座,支座高度至少为0.5m。
特殊情况;在底坑中,如不可能出现人员不自觉地进入对重下面的情况,则对重缓冲器可不设这种支座[如:采用网格尺寸符合5.2.1特殊情况b)的防护网]。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若有对重,则在对重缓冲器被完全压缩之前,这些上部缓冲器应不起作用。
10.3.3 蓄能型缓冲器仅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 m/s的电梯。
10.3.4 (略)
10.3.5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10.4.1 蓄能型缓冲器
10.4.1.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见图3)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0.0674v2×2≈0.135v2(m)。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10.4.1.2 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或对重质量)的2.5倍514倍时达到上面规定的行程。
10.4.2 (略)
10.4.3 耗能型缓冲器
10.4.3.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见图3)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v2(m)。
10.4.3.2 当按12.8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则在按照10.4.3.1的规定计算缓冲器行程时,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但是,行程(见图3)不得小于:
a)当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按10.4.3.1计算的行程的50%;
b)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按10.4.3.1计算的行程的33 %。
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42m。
图3 缓冲器所需工作行程曲线图
10.4.3.3 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大于gn。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应不大于0.04s。所考虑的对缓冲器的冲击速度应等于用于计算缓冲器行程的速度(见10.4.3.1和10.4.3.2)。
10.4.3.4 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运行,为检查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0.4.3.5 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10.5 极限开关
10.5.1 电梯应设有极限开关,并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的话)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2 极限开关的控制
10.5.2.1 正常的端站减速开关和极限开关必须采用分别的控制装置。
10.5.2.2 对于强制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控制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利用与电梯驱动主机的运动相连接的一种装置;或
b)利用处于井道顶部的轿厢和对重(如果有对重的话);或
c)如果没有对重的话,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轿厢。
10.5.2.3 对于曳引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控制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处于井道的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利用一个与轿厢间接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0.5.3 极限开关的操作方法
10.5.3.1 极限开关应:
a)对卷筒驱动的电梯,当需要时用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应采取措施使电动机不得向制动器线圈供电。
b)对曳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
1)按上面a)切断电路;或
2)通过一种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接触器的各触点在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电路中应串联连接。每个接触器应能够切断带负荷的主电路。
c)对可变电压或连续变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使电梯驱动主机迅速停止运转。
10.5.3.2 极限开关动作后,只有经过称职人员调整后,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如果在每一端设有数个限位开关,其中应至少有一个能防止电梯在两个方向的运动。并且,至少这个限位开关应需要称职人员调整。
10.6 下行轿厢或对重遇到障碍物时的安全装置。
10.6.1 卷筒驱动电梯
卷筒驱动电梯应设有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装置,此装置在绳(或链)松开时起作用,当轿厢下行遇到障碍物时切断控制电路,使电梯停止运行。
10.6.2 曳引驱动电梯
10.6.2.1 曳引驱动电梯应设有一种装置,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停止运行并保持停车状态:
a)启动电梯时,电梯驱动主机不旋转;
b)轿厢(或对重)受障碍物阻挡而停止下行,并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0.6.2.2 该装置应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时间不大于下列两个数中的较小值:
a) 45 s;
b)运行全程的时间加上10s。若全行程时间少于10s,则最小值为20s。
10.6.2.3 在检修运行或紧急电动运行(如有的话)时,该装置不得影响轿厢的运行。
第10章注释
注:导轨弯曲应力计算
安全钳装置动作时,导轨弯曲应力fh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a)除不可脱落滚柱式外的瞬时式安全钳装置:
b)对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装置:
c)对渐进式安全钳装置,
对抗拉强度为370MPa的钢材为140MPa,
对抗拉强度为520MPa的钢材为210MPa(中间值用插入法)。
式中;P——空载轿厢的质量部分随动电缆的质量及悬挂于轿厢上的补偿装置质量的总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A——导轨截面积,mm2;
——安全钳装置动作时导轨的弯曲应力,MPa;
ω——弯曲系数(见表4和表5);
λ——细长比,λ= ;
lk——导轨支架间的最大距离,mm
i——回转半径,mm。
表4 弯曲系数ω(用于抗拉强度为370MPa的钢材)
λ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λ |
20 30 40 |
1.04 1.08 1.14 |
1.04 1.09 1.14 |
1.04 1.09 1.15 |
1.05 1.10 1.16 |
1.05 1.10 1.16 |
1.06 1.11 1.17 |
1.06 1.1l 1.18 |
1.07 1.12 1.19 |
1.07 1.13 1.19 |
1.08 1.13 1.20 |
20 30 40 |
50 60 70 80 90 |
1.21 1.30 1.41 1.55 1.71 |
1.22 1.31 1.42 1.56 1.73 |
1.23 1.32 1.44 1.58 1.74 |
1.23 1.33 1.45 1.59 1.76 |
1.24 1.34 1.46 1.61 1.78 |
1.25 1.35 1.48 1.62 1.80 |
1.26 1.36 1.49 1.64 1.82 |
1.27 1.37 1.50 1.66 1.84 |
1.28 1.39 1.52 1.68 1.86 |
1.29 1.40 1.53 1.69 1.88 |
50 60 70 80 90 |
100 110 120 130 140 |
1.90 2.11 2.43 2.85 3.31 |
1.92 2.14 2.47 2.90 3.36 |
1.94 2.16 2.51 2.94 3.41 |
1.96 2.18 2.55 2.99 3.45 |
1.98 2.21 2.60 3.03 3.50 |
2.00 2.23 2.64 3.08 3.55 |
2.02 2.27 2.68 3.12 3.60 |
2.05 2.31 2.72 3.17 3.65 |
2.07 2.35 2.77 3.22 3.70 |
2.09 2.39 2.81 3.26 3.75 |
100 110 120 130 140 |
150 160 170 180 190 |
3.80 4.32 4.88 5.47 6.10 |
3.85 4.38 4.94 5.53 6.16 |
3.90 4.43 5.00 5.59 6.23 |
3.95 4.49 5.05 5.66 6.29 |
4.00 4.54 5.11 5.72 6.36 |
4.06 4.60 5.17 5.78 6.42 |
4.11 4.65 5.23 5.84 6.49 |
4.16 4.7l 5.29 5.91 6.55 |
4.22 4.77 5.35 5.97 6.62 |
4.27 4.82 5.41 6.03 6.69 |
150 160 170 180 190 |
200 210 220 230 240 |
6.75 7.45 8.17 8.93 9.73 |
6.82 7.52 8.25 9.01 9.81 |
6.89 7.59 8.32 9.09 9.89 |
6.96 7.66 8.40 9.17 9.97 |
7.03 7.73 8.47 9.25 10.05 |
7.10 7.81 8.55 9.33 10.14 |
7.17 7.88 8.63 9.41 10.22 |
7.24 7.95 8.70 9.49 10.30 |
7.31 8.03 8.78 9.57 10.39 |
7.38 8.10 8.86 9.65 10.47 |
200 210 220 230 240 |
250 |
10.5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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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弯曲系数ω(用于抗拉强度为520MPa的钢材)
λ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λ |
20 30 40 |
1.06 1.11 1.19 |
1.06 1.12 1.19 |
1.07 1.12 1.20 |
1.07 1.13 1.21 |
1.08 1.14 1.22 |
1.08 1.15 1.23 |
1.09 1.15 1.24 |
1.09 1.16 1.25 |
1.10 1.17 1.26 |
1.11 1.18 1.27 |
20 30 40 |
50 60 70 80 90 |
1.28 1.41 1.58 1.79 2.05 |
1.30 1.43 1.60 1.81 2.10 |
1.31 1.44 1.62 1.83 2.14 |
1.32 1.46 1.64 1.86 2.19 |
1.33 1.48 1.66 1.88 2.24 |
1.35 1.49 1.68 1.91 2.29 |
1.36 1.51 1.70 1.93 2.33 |
1.37 1.53 1.72 1.95 2.38 |
1.39 1.54 1.74 1.98 2.43 |
1.40 1.56 1.77 2.01 2.48 |
50 60 70 80 90 |
100 110 120 130 140 |
2.53 3.06 3.65 4.28 4.96 |
2.58 3.12 3.71 4.35 5.04 |
2.64 3.18 3.77 4.41 5.11 |
2.69 3.23 3.83 4.48 5.18 |
2.74 3.29 3.89 4.55 5.25 |
2.79 3.35 3.96 4.62 5.33 |
2.85 3.41 4.02 4.69 5.40 |
2.90 3.47 4.09 4.75 5.47 |
2.95 3.53 4.15 4.82 5.55 |
3.01 3.59 4.22 4.89 5.62 |
100 110 120 130 140 |
150 160 170 180 190 |
5.70 6.48 7.32 8.21 9.14 |
5.78 6.57 7.41 8.30 9.24 |
5.85 6.65 7.49 8.39 9.34 |
5.93 6.73 7.58 8.48 9.44 |
6.01 6.81 7.67 8.58 9.53 |
6.09 6.90 7.76 8.67 9.63 |
6.16 6.98 7.85 8.76 9.73 |
6.24 7.06 7.94 8.86 9.83 |
6.32 7.15 8.039 8.95 9.93 |
6.40 7.23 8.12 9.05 10.03 |
150 160 170 180 190 |
200 210 220 230 240 |
10.13 11.17 12.26 13.40 14.59 |
10.23 11.28 12.37 13.52 14.71 |
10.34 11.38 12.48 13.63 14.83 |
10.44 11.49 12.60 13.75 14.96 |
10.54 11.60 12.71 13.87 15.08 |
10.65 11.71 12.82 13.99 15.20 |
10.75 11.82 12.94 14.11 15.33 |
10.85 11.93 13.05 14.23 15.45 |
10.96 12.04 13.17 14.35 15.58 |
11.06 12.15 13.28 14.47 15.71 |
200 210 220 230 240 |
250 |
1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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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表5注
1对中间强度的钢材,按线性插值法确定ω值。
2表中横向第一行数字代表λ的个位数,竖行两侧数字代表λ的十位或百位。
示例:钢材抗拉强度370MPa λ=73,ω=1.45(表4)。
11 轿厢与电梯井道内表面之间及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距
11.1 总则
不仅在交付使用之前的检验期间,而且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期中应保持本标准所规定的间距。
11.2 有轿门电梯,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井道内表面之间的间距
11.2.1 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轿厢门(或滑动门情况下的门口边缘)之间的水千距离不应大于0.15m。
特殊情况: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m,其高度不大于0.5m;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和非商用的汽车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m;
c)在5.4.3.2.2中所述及的情况不受限制。
11.2.2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11.2.3 轿门与闭合后层门之间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其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 m。
11.3 无轿门电梯,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井道内表面之间的距离
11.3.1 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入口框架立柱或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20mm。
11.3.2 如轿厢入口的自由高度小于2.5 m,轿厢入口的上梁与井道内表面之间的水平间距应在0.07m至0.12m范围内。
此间距不允许采用活动装置去封闭。
11.4 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距
轿厢及其连接部件与对重(如有的话)及其连接部件的距离应不小于0.05m。
12 电梯驱动主机
12.1 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2 轿厢和对重的驱动
12.2.1 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曳引式(使用曳引轮和曳引绳);
b)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时,可用强制式。即:
1)在无对重的情况下,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 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12.4.1.2)所控制的零件上。皮带不得少于两条。
12.3 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的使用
使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避免:
a)钢丝绳脱离绳槽,或链条脱离链轮;
b)电梯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要避免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链条与链轮之间)。
这些措施不应妨碍对曳引轮或链轮的检查和维修。
12.4 制动系统
12.4.1 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它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 机—电式制动器
12.4.2.1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装置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上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并具有合适的尺寸,以满足: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时,制动轮(或盘)上仍能获得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的轿厢缓速下行。
注:此条可暂缓执行。
12.4.2.2 制动轮应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连接。
12.4.2.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4.2.3.1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12.4.2.3.2 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 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12.4.2.4 装有12.5.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12.4.2.5 制动闸瓦的压力必须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铊施加。
12.4.2.6 制动过程应至少由两块闸瓦、衬垫或制动臂作用在制动轮(或制动盘)上来实现。
12.4.2.7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8 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 紧急操作
12.5.1 如果向上移动具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的盘车手轮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 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对于同一机房内多台电梯的情况,如盘车手轮有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则应在手轮上做适当标记。
12.5.1.2 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曳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来实现。
12.5.2 如果12.5.1规定的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12.6 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动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使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应按下述各项进行控制。
12.7.1 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必须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12.7.2 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
12.7.2.1 发电机的励磁由传统元件供电
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应切断:
a)电动机发电机回路;或
b)发电机的励磁;或
c)电动机发电机回路和发电机励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在b)和c)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如防爬行电路)。
12.7.2.2 发电机的励磁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与12.7.2.1规定的方法相同。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用来切断发电机励磁或电动机发电机回路的接触器。
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如防爬行电路)。
12.7.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电梯再运行。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的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必须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12.8 在采用根据10.4.3.2规定的减行程缓冲器时,应检查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
12.8.1 轿厢到达端站前,检查装置应检查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否有效。
12.8.2 如减速无效,检查装置应以这样的方式使轿厢减速,即;如轿厢与缓冲器接触,其冲击速度应不大于缓冲器的设计速度。
12.8.3 如果检查减速的装置与运行方向有关,应设置一个装置检查轿厢的运动是否与预定方向一致。
12.8.4 如果这些检查装置或其中一部分安放在机房内:
a)它们应由一个与轿厢直接连接的装置操纵;
b)轿厢位置的信息应不依赖于曳引、摩擦驱动装置或同步电机;
c)如果用钢带、链条或钢丝绳作连接装置将轿厢的位置传到机房,该装置的断裂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
12.8.5 这些装置的功能及控制方式应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减速控制系统。
12.9 机械设备的保护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能接近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必须提供有效的保护。
a)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钢带、链条、皮带;
c)齿轮、链轮;
d)电动机的外伸轴;
e)甩球式限速器。
但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13 电气设备与电气安装
13.1 总则
13.1.1 适用范围
13.1.1.1 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a)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b)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13.1.1.2 国家有关电力供电线路的各项要求,应只适用到13.1.1.1中述及的开关输入端。但对于机房、滑轮间、井道及底坑的全部照明电路仍然适用。
13.1.1.3 本标准对13.1.1.1中述及的开关从属电路的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标准。在采用这些标准时,注明了引用标准号。
如果没有给出确切资料,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可被接受的通用安全法规。
13.1.1.4 (略)
13.1.2 在机房和滑轮间内,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最低为IP2X。
13.1.3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 000n/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a)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b)其它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13.1.4 对于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和交流电压的有效值均不应大于250V。
13.1.5 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13.2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13.2.1 接触器和继电接触器
13.2.1.1 主接触器(即按12.7要求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接触器)应为JB 2455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a)AC—3,用于交流电动机的接触器;
b)DC—3,用于直流电源的接触器。
此外,这些接触器应允许起动操作次数的10%为点动运行。
13.2.1.2 由于承受功率的原因,必须使用继电接触器去操作主接触器时,这些继电接触器应属于JB 2455所规定的下列类型:
a)AC—11,用于控制交流电磁铁;
b)DC—11,用于控制直流电磁铁。
13.2.1.3 对于13.2.1.1中述及的主接触器和13.2.1.2中述及的继电接触器,可针对14.1.1.1故障情况采取措施:
a)如果动断触点(常闭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合触点断开;
b)如果动合触点(常开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断触点断开。
13.2.2 安全电路元件
13.2.2.1 当使用13.2.1.2中述及的器件作为安全电路的继电器时,13.2.1.3的规定也应适用。
13.2.2.2 如果使用的继电器,其动断和动合触点,不论衔铁处于任何位置均不能同时闭合,那么14.1.1.1f)衔铁不完全吸合的可能性可不予考虑。
13.2.2.3 连接在电气安全装置之后的装置(如果有)应符合14.1.2.2.3关于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不是分断距离)。
这项要求不包括13.2.1.1、13.2.1.2和13.2.2.1中述及的器件,因这些器件本身满足JB 2455的要求。
13.3 电动机的保护
13.3.1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13.3.2 直接与电源相连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13.3.3例外)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13.3.3 当过载检测是基于电动机绕阻温升时,则断路器可在绕阻充分冷却后自动地闭合。
13.3.4 如果电动机具有多个不同电路供电的绕组,则13.3.2和13.3.3的规定适用于每一绕组。
13.3.5 当电梯电动机是由电动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供电时,该电梯电动机也应该设过载保护。
13.4 主开关
13.4.1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都应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下列供电电路除外)的主开关。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或通风(如有的话);
b)轿顶电源插座;
c)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d)机房内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13.4.2 在13.4.1中规定的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应能从机房人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如果机房为几台电梯所共用,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易于识别。
注:如果机房有多个入口,或同一台电梯有多个机房,而每一机房又有各自的一个(或多个)入口;则可以使用一个断路器接触器,其断开应由符合14.1.2的电气安全装置控制,该装置接入断路器接触器线圈供电回路。断路器接触器断开后,除借助上述安全装置外,断路器接触器不应被重新闭合或不应有被重新闭合的可能。断路器接触器应与一手动分断开关连用。
13.4.3 对于一组电梯,当一台电梯的主开关断开后,如果其部分运行回路仍然带电,这些带电回路应能在机房中被分别隔开,必要时可切断组内全部电梯的电源。
13.4.4 任何改善功率因数的电容器,应连接在动力电路主开关的前面。
注:如果有过电压的危险,例如:当电动机由很长的电缆连接时,动力电路开关也应切断与电容器的连接线。
13.5 电气配线
13.5.1 在机房、滑轮间和电梯井道中,导线和电缆(随行电缆除外),应依据国家标准选用。同时考虑到13.1.1.3的要求,其质量至少应等效于GB 5023.1~5023.5和GB 5013.1、GB 5013.2、GB 5013.4的规定。
13.5.1.1 符合GB 5023.2的导线,如被敷设于金属或塑料制成的导管(或线槽)内或以一种等效的方式保护,则其可用于除电梯驱动主机动力电路配线以外的全部线路。
13.5.1.2 符合GB 5023.2的硬电缆只能明敷于井道(或机房)墙壁上,或装在导管、线槽或类似装置内使用。
13.5.1.3 符合GB 5023.3的普通软电缆只有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方可使用。
符合GB 5013.2中的厚皮软电缆可以象13.5.1.2中规定条件下的硬电缆一样使用,并可用于连接移动设备(不能作为轿厢的随行电缆)或用于其易受振动的场合。
符合GB 5013.4的随行电缆,可作为连接轿厢的电缆。总之,所选用的随行电缆至少应具有等效于GB 5013.4要求的质量。
13.5.1.4 下述情况,无需执行13.5.1.1、13.5.1.2和13.5.1.3的要求:
a)除连接层门上电气安全装置外的导线或电缆,如果:
1)它们承受不大于100VA的额定输出;
2)两极(或相)间电压,或极(或相)对地之间电压正常时不大于50V。
b)控制柜中或控制屏上的控制或配电装置的配线:
1)电气设备中不同器件间的配线;或
2)这些器件与连接端子间的配线。
13.5.2 导线截面积
门电气安全电路的导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
13.5.3 安装方法
13.5.3.1 应随电气设施提供必要的说明,以使人们懂得安装方法。
13.5.3.2 除13.1.2中的规定外,全部电线接头,连接端子及连接器应设置于柜和盒内或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屏上。
13.5.3.3 如果电梯的主开关或其它开关断开后,一些连接端子仍然带电,则它们应与不带电端子明显地隔开。并且当电压超过50V时,仍带电端子应注上适当标记。
13.5.3.4 偶然互接将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连接端子应被明显地隔开。除非其结构形式能避免这种危险。
13.5.3.5 为确保机械防护的连续性,导线和电缆的保护外皮应完全进入开关和设备的壳体或应接入一个合适的封闭装置中。
厅门和轿门的封闭框架,可作为设备壳体考虑。但是,当由于部件运动或框架本身锋利边缘具有损伤导线和电缆的危险时,则与电气安全装置连接的导线应加以机械保护。
13.5.3.6 如果同一导管中的导线或电缆中各芯线,接入不同电压的电路时,则导线或电缆应具有其中最高电压下的绝缘。
13.5.4 连接器件
设置在安全电路中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应这样设计和布置,即:如果不需要使用工具,就能将连接装置拔出时,则应能保证重新插入时,绝不会插错。
13.6 照明与插座
13.6.1 轿厢、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照明电源须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可通过另外的电路或通过与13.4规定的主开关供电侧相连,而获得照明电源。
13.6.2 轿顶、机房、滑轮间及底坑所需的插座电源,应取自13.6.1述及的电路。
这些插座是:
2P+PE型250V
或根据C-B 3805的规定,以安全电压供电。
注:上述插座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其电源线须具有相应插座额定电流的截面积,只要导线有适当的过电流保护,其截面积可以小一些。
13.6.3 照明电路,插座电源电路的控制
13.6.3.1 应有一个控制轿厢电路电源的开关(如果同机房中有几台电梯驱动主机,每个轿厢均应设置一个开关),此开关应设置在相应的主开关近旁。
13.6.3.2 应有一个控制机房、井道和底坑电路电源的开关,此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内靠近其入口处。
13.6.3.3 由13.6.3.1和13.6.3.2规定的开关所控制的电路应各自具有保护。
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14.1 电气故障的防护
14.1.1 总则
14.1.1.1条所列出的电梯电气设备中的任何一种故障,其本身不应成为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14.1.1.1 可能出现的故障:
a)无电压;
b)电压降低;
c)导线(体)中断;
d)对地或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e)电气元件的短路或断路,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f)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不完全吸合;
g)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h)触点不断开;
i)触点不闭合;
j)错相。
14.1.1.2 对于符合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可不必考虑其触点不断开。
14.1.1.3 如果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中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除非依靠称职人员,否则,恢复电梯运行应是不可能的。
14.1.2 电气安全装置
14.1.2.1 通则
14.1.2.1.1 当附录A(标准的附录)列出的某一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应按14.1.2.4的规定防止电梯驱动主机运转,或使其立即停止运转。电气安全装置应包括:
a)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继电接触器的供电;或
b)满足14.1.2.3要求的安全电路,包括:
1)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不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继电接触器的供电,或
2)不满足14.1.2.2要求的触点。
14.1.2.1.2 (1985年版本此条款取消)
14.1.2.1.3 除本标准允许的特殊情况外,电气装置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
14.1.2.1.4 内、外部电感或电容的作用不应引起电气安全装置失灵。
14.1.2.1.5 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信号,不应被同一电路中设置在其后的另一个电气装置发出的外来信号所改变,以免造成危险后果。
14.1.2.1.6 在含有两条或更多平行通道组成的安全电路中,一切信息,除奇偶校验所需要的信息以外,应仅取自一条通道。
14.1.2.1.7 记录或延迟信号的电路,即使发生故障,也不应妨碍或明显延迟由电气安全装置作用而产生的电梯驱动主机停机。
14.1.2.1.8 内部电源装置的结构和布置,应防止由于开关作用而在电气安全装置的输出端出现错误信号。
尤其是电梯正常运行或电网上其它设备引起的电压峰值,不应在电子部件中产生不允许的干扰(抗干扰性)。
14.1.2.1.9 附录A规定了可用于各种场合的电气安全装置的类别。
14.1.2.2 安全触点
14.1.2.2.1 安全触点的动作,应由断路装置将其可靠的断开,甚至两触点熔接在一起也应断开。
当所有触点的断开元件处于断开位置时,且在有效行程内,动触点和施加驱动力的驱动机构之间无弹性元件(如弹簧)施加作用力,即为触点获得了可靠的断开。
在设计上应尽可能减小由于部件故障而引起的短路危险。
14.1.2.2.2 如果安全触点的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则安全触点应能承受250V的额定绝缘电压。如果其外壳防护等级低于IP4X,则应能承受500V的额定绝缘电压。
安全触点应是符合JB 2455规定的下列类型:
a)AC—11,用于交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b)DC—11,用于直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14.1.2.2.3 防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低于IP4X的安全触点,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不小于6mm,其触点断开后的距离应不小于4mm。
安全触点的带电部分应包容在防护外壳中。
14.1.2.2.4 对于多分断点的情况,在触点断开后,触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m。
14.1.2.2.5 导电材料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14.1.2.3 安全电路
14.1.2.3.1 (1985年版本此条款取消)
14.1.2.3.2 安全电路应满足14.1.1有关出现故障时的要求。
14.1.2.3.3 其它:
a)如果某个故障(第一故障)与随后的另一个故障(第二故障)组合导致危险情况,那么最迟应在第一故障参予的下一个操作顺序中,使电梯停止。只要第一故障继续存在,电梯的所有进一步操作都应是不可能的。
在第一故障后和上述操作顺序停梯之前,发生第二故障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b)如果几个故障组合才能导致危险情况,那么最迟应在这样一种时刻,即连同已有故障一起将造成危险情况的那个故障出现之前,将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位置上。
c)在恢复已被切断的动力电源时,如果下一顺序期间在14.1.2.3.3a)和b)情况下能再停梯,则电梯不必保持在已停止的位置。
d)在冗余型安全电路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限制由于某一原因而在一个以上电路中同时出现故障的危险。
14.1.2.4 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
当电气安全装置为保证安全而动作时,应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制动器的电源也应被切断。
按12.7的要求,电气安全装置应直接作用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供电的设备上。
由于输电功率的原因,使用了继电接触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则它们应视为直接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启动和停止的供电设备来考虑。
14.1.2.5 电气安全装置的控制
控制电气安全装置的部件,应能在连续正常操作产生机械应力条件下,正确地起作用。
如果控制电气安全装置的装置设置在人们容易接近的地方,则它们应这样设置:即采用简单的方法,不能使其失效。
注:用磁铁或桥接件不算简单方法。
对于冗余型安全电路,应由传感器元件机械的或几何的布置来确保机械故障时,不应丧失其冗余性。
安全电路的传感器元件应经得住与方向无关的,具有振荡频率f在1 Hz和50Hz之间的正弦波振动,其振幅d(用mm表示)与/的函数关系为:
d=25/f用于1
d=250/f2用于10
安装在轿厢或门上的安全电路的传感器元件,应经得住与方向无关的±30m/s2的加速度。
注:当传感器元件装有减振器时,减振器应作为传感器元件的一部分来考虑。
14.2 控制
14.2.1 电梯运行控制
此控制应是电气控制。
14.2.1.1 正常运行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按钮应装于盒中,以防止触及带电零件。
只允许在极特殊的场合(很潮湿、腐蚀性或爆炸性的环境),采用绳、带或拉杆作为轿厢和机房之间的控制方式。
14.2.1.2 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
在7.7.2.2a述及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a)运行只限于7.7.2.2a)开锁区域。
1)应至少由一个开关防止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的所有运行。该开关装于门及锁紧安全装置的桥接或旁接式电路中。
2)该开关应是满足14.1.2.2要求的一个安全触点,或者其连接方式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求。
3)如果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轿厢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例如绳、带或链,则连接件的断开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平层运行期间,使门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的方式,只有在已给出停站信号之后才能起作用。
b)平层速度不大于0.8m/s。对于手控层门的电梯,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其它电梯驱动主机,到达开锁区域的瞬时速度不大于0.8m/s。
c)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由静态变换器供电的电梯驱动主机,再平层速度不大于o.3m/s。
14.2.1.3 检修运行
为便于检修和维护,应在轿顶装一个易于接近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由一个能满足14.1.2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开关(检修运行开关)操作。
该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误操作的防护。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
1)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的操作;
2)紧急电动运行(见14.2.1.4);
3)对接操作运行(见14.2.1.5)。
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工作。如果取消上述运行的转换装置不是与检修开关机械组成一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施,防止14.1.1.1列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出现在电路中时轿厢的一切误运行。
b)轿厢运行应依靠一种持续揿压按钮,防止误操作,并标明运行方向。
c)控制装置也应包括一个符合14.2.2规定的停止装置。
d)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m/s。
e)不应超过轿厢的正常的行程范围。
f)电梯运行应仍依靠安全装置。
控制装置也可以与特殊开关一起防止从轿顶上进行控制门机构动作的误操作。
14.2.1.4 紧急电动运行
对于人力操作提升轿厢额定载重量所需力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1.2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电梯驱动主机应由正常的电源供电或由备用电源供电(如果有)。
14.2.1.4.1 应允许从机房内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由防止误操作的持续揿压按钮控制轿厢运行。运行方向应标明。
14.2.1.4.2 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以外,应防止轿厢的一切运行。
14.2.1.4.3 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可使9.9.11.1和9.9.11.2要求的用于限速器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14.2.1.4.4 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可使下列电气装置安全失效:
a)9.8.8安全钳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b)10.4.3.4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c)10.5极限开关。
14.2.1.4.5 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使用时易于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的地方。
14.2.1.4.6 轿厢速度不大于0.63m/s。
14.2.1.5 对接操作运行
对于7.7.2.2b)中述及的特殊情况,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允许轿厢在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运行,以便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为电梯装卸货物而进行对接操作:
a)轿厢应只能在相应平层位置以上不大于1.65m的区域内运行。
b)轿厢运行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定方向的电气安全装置限制。
c)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3m/s。
d)只打开对接操作侧的层门和轿门(如果有)。
e)从对接操作的控制位置应能清楚地看到运行的区域。
f)只有在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方可进行对接操作。此钥匙只有处在切断对接操作位置时,才能拔出。
g)钥匙开关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
1)应使正常控制失效
如果使其失效的开关装置不是与钥匙操作的触点机构组成一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施,防止14.1.L1条列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出现在电路中时轿厢的误运行。
2)应仅允许用持续揿压按钮使轿厢运行,运行方向应标明。
3)钥匙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使下列装置失效:
相应层门门锁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验证相应层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验证对接操作入口处轿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h)检修操作一经接入,则对接操作失效。
i)轿厢内应设有一停止装置。
14.2.2 停止装置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的,误动作不能使电梯恢复服务。
14.2.2.1 轿厢入口都装有无孔门时,轿内严禁装设停止装置。14.2.1.5i)例外。如果轿门由动力进行关闭,则应有一个关门时反向开门的装置。
14.2.2.2 轿厢入口不都装有无孔门时,在距未装无孔门入口处不大于1 m的地方,应设置一个供乘客使用的开关,用以停止轿厢并保持轿厢不动。该开关:
a)应是双稳态按钮式的或拨杆式的开关,且拨杆式开关的拨杆朝下为停止位置;
b)应有15.2.3.1规定的明显标记。
14.2.2.3 其它停止装置
在下列位置应提供使电梯停止,并使电梯包括自动门保持不服务状态的装置。它们设置在:
a)轿顶上,距检修人员进入位置不大于1 m(在距进入位置不大于1 m的前提下,该装置可紧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置)(见8.15);
b)滑轮间内(见6.4.5);
c)底坑中(见5.7.3.4)。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向轿厢外求援,应在轿厢内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3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由等效电源来供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警铃,对讲系统,外部电话或类似形式的装置。
注:当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时,14.2.3.2就不适用了。
14.2.3.4 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应能及时、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
14.2.3.5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3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14.2.4 优先权和信号
14.2.4.1 对于手动门电梯应有一种装置,在停梯后不小于2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
14.2.4.2 从门已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有不小于2s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使用者能揿压其选择的按钮。集选控制运行有轿门的电梯例外。
14.2.4.3 对于集选控制情况,从停靠站上可清楚地看到的一种发光信号,向该停靠站的候梯者指出轿厢下一次的运行方向。
14.2.4.4 对于群控电梯,不宜在各停靠站设置轿厢位置指示器。但是,可采用一种先于轿厢到站的音响信号。
15 注意事项及操作说明
15.1 总则
所有标志、须知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符号或信号),并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应使用中文书写(如果必要可同时使用几种文字)。
15.2 轿厢内
15.2.1 应标出电梯的额定载重量(kg)及乘客数。
乘客数应依据8.2.4来确定。
所用字样为:
……kg……人
所用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a)10mm,指汉字、数字及其它文字的大写字母;
b)7mm,指其它的小写字母。
但对于非商业用汽车电梯,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c)100mm,指汉字、数字及其它文字的大写字母;
d)70mm,指其它的小写字母。
15.2.2 应标出电梯制造厂名称及其电梯识别标志。
15.2.3 其它
15.2.3.1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果装设)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方式设置。
报警开关(如果有)按钮应是黄色,并标以铃形符号加以识别。
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它按钮。但是,这两种颜色可用于发光的“呼唤登记”信号。
15.2.3.2 控制装置应有明显的、并易于识别其功能的标志。
a)轿内选层按钮宜标以—2、—1、0、1、2、3……等;
b)再开门按钮宜标以符号。
15.2.4 在明显需要设置安全使用说明的轿厢中,尤其是下列四种情况的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这些说明至少应指出:
a)对于无轿门电梯:
1)乘客不应接近井道内表面;
2)乘客不应站在货物的前、后位置;
3)货物不应放在接近井道内表面的位置;
4)不稳定的货物应被固定,并使其与井道内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b)对于具有对接操作功能的电梯,应设有专用操作说明。
c)对于装有电话或内部对讲系统的电梯,应设有使用说明。
d)对于关闭过程始终在使用人员控制下完成的人力操作门和动力操作门的电梯,在使用完毕后,应将门关闭。
15.3 在轿顶上应给出下列指示:
a)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停止”字样,该字样的设置位置应使得在需要操作停止开关时,不会出现误操作。
b)检修开关上或其近旁应标出“正常”及“检修”字样。
c)在检修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运行方向。
15.4 机房及滑轮间
15.4.1 在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门或活板门的外侧应设有包括下列字句的须知:
“电梯驱动主机——危险
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对于活板门,应设有永久性的须知,向活板门的使用者表明:
“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板门”
15.4.2 各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均应设置标志以便于区分。
当同一机房中有数台电梯驱动主机时,此标志应便于区分各开关所对应的电梯。
在主开关断开后,某些部分仍然保持带电(如电梯之间互联及照明部分),应使用一须知说明此情况。
15.4.3 在电梯机房内或电梯驱动主机围封内,应设有详细的说明,指出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的规程。尤其应包括人力或电气紧急操作装置和层门开锁钥匙的使用说明。
15.4.3.1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则在手轮上标出。
15.4.3.2 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15.4.4 在滑轮间内停止开关近旁,应标有“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有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15.4.5 在承重梁和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见6.3.7)。
15.5 井道外
15.5.1 检修门近旁应设有一须知,指出:
“电梯井道——危险
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15.5.2 如果手动开启的电梯层门有可能与相邻的其它门相混淆,则前者应标有“电梯”字样。
15.5.3 仅供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电梯,其层站一侧应设有下列须知:
“电梯,未经许可禁止使用”
15.5.4 载货电梯和非商业用汽车电梯,其层门上应标出额定载重量。
15.6 限速器
限速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
a)限速器制造厂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c)已整定的动作速度。
15.7 在底坑内
在停止开关上或其近旁应标出“停止”字样,该字样的设置位置应使得在需要操作停止开关时,不会出现误操作。
15.8 缓冲器
在耗能型缓冲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
a)缓冲器制造厂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9 层站识别
应设有完全清晰可见的指示或信号,使轿内人员知道电梯所停的层站。
15.10 电气识别
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及控制屏中电路的连接端子板均应依据线路图作出标记。
在使用多线连接器时,只需在连接器(不是各导线)上作出标记。
15.11 层门开锁钥匙
开锁钥匙上应附带一小牌,用来提醒人们注意使用此钥匙可能引起的危险,并注意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15.12 报警装置
在轿厢内发出呼救信号期间起报警作用的铃或装置,应清晰地标明“电梯报警”字样。
如果是多台电梯,应能辨别出正在发出呼救信号的轿厢。
15.13 门锁装置
应设有铭牌,标明:
a)门锁装置生产厂的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14 安全钳装置
应设有铭牌,标明:
a)安全钳装置生产厂的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6 检验、记录与维修
16.1 检验
16.1.1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应提供附录C(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及所要求的计算内容。
16.1.2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应由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人员或单位按照本标准的附录D(标准的附录)进行。
16.1.2.1 (略)
16.1.2.2 型式试验,应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试验单位对下列安全部件颁发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
a)门锁装置;
b)(略);
c)限速器;
d)安全钳装置;
e)耗能型缓冲器。
16.1.3 在电梯交付使用之后,应对其进行定期的检验,以便鉴定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这些定期检验应按照附录E(标准的附录)中的E1进行。
电梯重大改装或事故之后,应进行检验,以便确定电梯是否仍然符合本标准。这些检验应按照E2进行。
16.2 记录
16.2.1 在电梯交付使用前(最迟到交付使用时),应准备出记录电梯基本性能的记录簿或档案。此记录簿或档案应始终记载最新情况,并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部分
电梯交付使用的日期、电梯的基本参数、钢丝绳和(或)链条的技术参数及需要型式试验证书的四项装置(见16.1.2.2)的技术参数、电梯的重大改装、钢丝绳或重要部件的更换、事故。
应附有建筑物内的电梯安装图及电路图(使用GB 4728符号),电路图可限定在能对安全保护有全面了解的范围内,符号应使用术语解释。
b)其它
记有日期的检验及检修报告副本及观察记录。
16.2.2 此记录簿或档案适用于主管维修的人员以及负责定期检验的人员或单位(国家主管电梯的政府部门规定什么样的人员或单位负责此项记录)。
16.3 维修
电梯及其辅助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为此,应由称职人员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的使用条件
电气安全装置的类型见表A1:
a. 安全触点(见14.1.2.2);
h 安全电路(见14.1.2.3)适用于各类电梯;
c. 安全电路(见14.1.2.3)适用于经允许的要求特殊防潮或防爆危险的电梯;
符号“×”表示允许使用的电梯安全装置的类型。如果有几个“×”可对安全装置进行选择。
表A1
章 条 |
被 检 查 的 装 置 |
电气安全装置 | ||
a |
b |
c | ||
5.2.2.2.2 5.4.3.2.2 7.7.3.1 7.7.4 7.7.6.2 8.9.2 8.12.5.2 9.5.3 9.6.1b) 9.6.2 9.8.8 9.9.11.1 9.9.11.2 9.9.11.3 10.4.3.4 10.5.2.3b) 10.5.3.1 b) 2) 10.6.1 12.8.4 c) 12.8.5 13.4.2注 14.2.1.2 a) 2) 14.2.1.2 a) 3) 14.2.1.3 14.2.1.4 14.2.1.5 b) 14.2.1.5 g) 3) 14.2.2 |
检查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关闭位置 检查轿门的锁闭状况 检查层门的锁闭状况 检查层门的关闭位置 检查无门锁装置的单扇或多扇门扇的关闭位置 检查轿门的关闭位置 检查轿厢安全门和轿厢安全窗的锁闭状况 检查钢丝绳或链条的非正常的伸长 检查补偿绳的张紧度 检查补偿绳的防跳装置 检查安全钳装置的动作 检查限速器的动作 检查限速器的复位 检查限速器绳的张紧度 检查缓冲器的复位 检查轿厢位置传递装置的张紧度(极限开关) 曳引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 检查钢丝绳或链条的松弛情况 检查轿厢位置传递装置的张紧度(减速检查装置) 检查减行程缓冲器的减速情况 主开关的控制 检查平层和再平层 检查轿厢位置传递装置的张紧度(平层和再平层) 检修运行开关 紧急电动运行开关 对接操作的行程限位装置 对接操作的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 停止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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