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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15145-2001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自动化研究院、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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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5 检验规则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其他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发〔1998〕23号文及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46号文的计划,对GB/T 15145-1994《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产品承受电气干扰性能作重要补充如下:
  增加了辐射电磁场干扰、快速瞬变干扰及静电放电干扰。同时将原标准中的“高频电气干扰”改为“抗电气干扰性能”。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GB/T 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145-1994。
  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继电器和保护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静态继电保护装置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自动化研究院。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奇逊、高永生、陈去仑、郭效军、金勇、赵志华。
  本标准于1995年1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机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输电线路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为装置),作为该类装置设计、制造、检验和应用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423.1-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eqv IEC 60068-2-1:1974)
  GB/T 2423.2-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eqv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9-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b:设备用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047.4-1986 高度进制为44.45mm的插箱、插件的基本尺寸系列(neq IEC 60297-3)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 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GB/T 11287-2000 电气继电器 第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第1篇 振动试验(正弦)(idt IEC 60255-21-1:1988)
  GB/T 14537-1993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idt IEC 60255-21-2:1988)
  GB/T 14598.9-1995 电气继电器 第22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3篇: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idt IEC 60255-22-3:1989)
  GB/T 14598.10-1996 电气继电器 第22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4篇:快速瞬变干扰试验(idt IEC 60255-22-4:1992)
  GB/T 14598.13-199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1部分 1MHz脉冲群干扰试验(eqv IEC 60255-22-1;1988)
  GB/T 14598.14-199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2部分 静电放电试验(idt IEC 60255-22-2:1996)
  GB16836-199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安全设计的一般要求
  SD 286-1988 线路继电保护产品动态模拟试验技术条件
  DL/T 667-1999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 传输规约 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idt IEC 60870-5-103:1997)
  3 技术要求
  3.1 环境条件
  3.1.1 正常工作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5~+40℃ -10~+55℃;
  b)相对湿度:5%~95%(产品内部,既不应凝露,也不应结冰);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70kPa~106kPa。
  3.1.2 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3.1.3 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20℃±2℃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3.1.4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装置的贮存、运输允许的环境温度为-25℃~+70℃,相对湿度不大于85%,在不施加任何激励量的条件下,不出现不可逆变化。温度恢复后,装置性能符合3.4、3.5、3.7的规定。
  3.1.5 周围环境
  装置的使用地点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及导电尘埃、无严重霉菌、无剧烈振动源;不存在超过3.9规定的电气干扰;有防卸雨、雪、风、沙、尘埃及防静电措施;场地应符合GB/T 9361-1988中B类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2000中4.4的规定。
  3.1.6 特殊环境条件
  当超出3.1.1~3.1.5规定的环境条件时,则用户与制造厂商定。
  3.2 额定电气参数
  3.2.1 直流电源
  a)额定电压:220V、110V;
  b)允许偏差:-20%~10%;
  c)纹波系数:不大于5%。
  3.2.2 交流回路
  a)交流电流:5A、1A;
  


  c)频率:50Hz。
  3.3 功率消耗
  a)交流电流回路:当IN=5A时 每相不大于1VA;
  当IN=1A时 每相不大于0.5VA;
  b)交流电压回路:当额定电压时 每相不大于1VA;
  c)直流电流回路:当正常工作时 不大于50W;
  当装置动作时 不大于80W;
  d)当采用电子式变换器时,按相关标准规定。
  3.4 整套装置的主要功能
  3.4.1 装置应具有独立性、完整性、成套性,应含有输电线路必须的能反应各种故障的保护功能。
  3.4.2 装置应具有测量故障点距离的功能。
  3.4.3 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在正常运行期间,装置中单一电子元件(出口继电器除外)损坏时,不应造成装置误动作,且应发出装置异常信号。
  3.4.4 装置应设有硬件闭锁回路,只有在电力系统发生扰动时,才允许解除闭锁。
  3.4.5 装置应设有自复位电路,在正常情况下、装置不应出现程序走死的情况,在因干扰而造成程序走死时,应能通过自复位电路自动恢复正常工作。
  3.4.6 装置应设有当地信息显示功能和信息输出接口,应能输出保护动作顺序和时间,故障类型和故障点距离、通道信息及与保护配合的相关信息。
  3.4.7 装置应设有通信接口,以满足自动化系统的通信要求,向远动设备或上位机传递保护动作顺序和时间、故障类型和故障点距离、故障前后各输入模拟量的采样数据、接收和发送保护定值。通信传输规约应符合DL/T 667规定。
  3.4.8 装置的所有引出端子不允许同装置的CPU及A/D工作电源系统有电的联系。针对不同回路,可以分别采用光电耦合、继电器转接、带屏蔽层的变换器磁耦合等隔离措施。
  3.4.9 装置的实时时钟信号及其他主要动作信号在失去直流电源的情况下不能丢失,在电源恢复正常后应能重新正确显示并输出。
  3.4.10 装置应具有自动对时功能。
  3.5 各种保护功能的主要技术性能
  保护模块的配置与被保护的设备有关,但所选择的单个保护应能达到下面的性能指标。本标准未规定的指标由下级标准规定。
  3.5.1 主保护
  a)由微机保护与远方保护通道设备构成的线路纵联保护作为主保护。在被保护区内发生故障时,应不带附加延时地发出跳闸命令;
  b)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可以是:
  ——光纤
  ——微波
  ——电力线载波
  ——导引线电缆;
  c)具有方向纵联保护功能的装置应提供构成闭锁式或允许式保护的条件和相应逻辑。
  通道为双工方式的纵联保护,不宜使用闭锁式;
  d)动作时间:不大于40ms(含出口继电器时间)。
  3.5.2 后备保护
  a)后备保护可以由能反应各种故障的保护,如相间距离、接地距离、零序电流方向等构成;
  b)动作时间(含出口继电器时间):
  ——相间距离Ⅰ段(0.7倍整定值):不大于30ms
  ——接地距离Ⅰ段(0.7倍整定值):不大于30ms
  ——零序过流Ⅰ段(1.2倍整定值):不大于25ms
  ——过流速断(1.2倍整定值):不大于25ms;
  c)距离Ⅰ段暂态超越:不超过±5%;
  d)精确工作范围:
  ——电压:(0.01~1.1)UN
  ——电流:(0.1~20)IN或(0.2~40)IN
  3.5.3 测量元件特性的准确度
  a)整定误差:不超过±2.5%;
  b)温度变差:在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内,相对于±20℃±2℃时,不超过±2.5%。
  3.5.4 故障点测距精度
  a)允许偏差:不大于±2.5%;
  b)测试条件:单侧电源,金属性三相短路。
  3.5.5 装置自身时钟精度
  24h误差不大于5s。
  3.6 过载能力
  a)交流电流回路:2倍额定电流 连续工作
   10倍额定电流 允许10s
   40倍额定电流 允许1s;
  b)交流电压回路:1.2倍额定电压 连续工作
   1.4倍额定电压 允许10s。
  装置经受电流电压过载后,应无绝缘损坏,并符合3.7、3.8的规定。
  3.7 绝缘性能
  3.7.1 绝缘电阻
  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装置的外引带电回路部分和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用500V的直流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
  3.7.2 介质强度
  a)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而无击穿闪络及元器件损坏现象;
  b)工频试验电压值按表1选择。也可以采用直流试验电压,其值应为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值的1.4倍;
  表1 V
  

  c)试验过程中,任一被试回路施加电压时其余回路等电位互联接地。
  3.7.3 冲击电压
  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装置的直流输入回路、交流输入回路、信号输出触点等诸回路对地,以及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µs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当额定绝缘电压大于60V时,开路试验电压为5kV;当额定绝缘电压不大于60V时,开路试验电压为1kV。试验后,装置的性能应符合3.4、3.5的规定。
  3.8 耐湿热性能
  根据试验条件和使用环境,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
  3.8.1 恒定湿热
  装置应能承受GB/T 2423.9规定的恒定湿热试验。试验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试验持续时间48h。在试验结束前2h内,用500V直流兆欧表,测量各外引带电回路部分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5MΩ;介质强度不低于3.7.2规定的介质强度试验电压值的75%。
  3.8.2 交变湿热
  装置应能承受GB/T 7261-1987第21章规定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试验时间为48h,每一周期历时24h,在试验结束前2h内,用500V直流兆欧表,测量各外引带电回路部分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5 MΩ;介质强度不低于3.7.2规定的介质强度试验电压值的75%。
  3.9 抗电气干扰性能
  3.9.1 辐射电磁场干扰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98.9-1995中4.1.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Ⅲ级的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4.5的规定。
  3.9.2 快速瞬变干扰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98.10-1996中4.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Ⅲ级的快速瞬变干扰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4.6的规定。
  3.9.3 脉冲群干扰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98.13-1998中3.1.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Ⅲ级的1MHz和100kHz脉冲群干扰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3.4的规定。
  3.9.4 静电放电干扰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98.14-1998中4.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干扰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4.6的规定。
  3.10 直流电源影响
  a)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分别改为3.2.1中规定的极限参数,装置应可靠工作,性能及参数符合3.4、3.5的规定;
  b)按GB/T 7261-1987中15.3的规定进行直流电源中断20ms影响试验,装置不应误动;
  c)装置加上电源、断电、电源电压缓慢上升或缓慢下降,装置均不应误动作或误发信号。当电源恢复正常后,装置应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3.11 静态模拟、动态模拟
  装置应进行静态模拟、动态模拟试验。在各种故障类型下,装置动作行为应正确,信号指示应正常,应符合3.4、3.5的规定。
  3.12 连续通电
  装置完成调试后,出厂前应进行连续通电试验。试验期间,装置工作应正常,信号指示应正确,不应有元器件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试验结束后,性能指标应符合3.4、3.5的规定。
  3.13 机械性能
  3.13.1 振动(正弦)
  a)振动响应
  装置应能承受GB/T 11287-2000中3.2.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振动响应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1的规定。
  b)振动耐久
  装置应能承受GB/T 11287-2000中3.2.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振动耐久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2的规定。
  3.13.2 冲击
  a)冲击响应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37-1993中4.2.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冲击响应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1的规定。
  b)冲击耐久
  装置应参承受GB/T 14537-1993中4.2.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冲击耐久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2的规定。
  3.13.3 碰撞
  装置应能承受GB/T 14537-1993中4.3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碰撞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2的规定。
  3.14 结构、外观及其他
  3.14.1机箱尺寸应符合GB/T 3047.4的规定。
  3.14.2 装置应采取必要的抗电气干扰措施,装置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具备可靠接地点。
  3.14.3 装置应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6836-1997中5.7.5、5.7.6的规定。
  3.14.4 金属结构件应有防锈蚀措施。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均在3.1.2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4.1.2 被试验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4.2 技术性能试验
  4.2.1 基本性能试验
  a)各种保护的定值;
  b)各种保护的动作特性;
  c)各种保护的动作时间特性;
  d)装置整组的动作正确性。
  4.2.2 其他性能试验
  a)硬件系统自检;
  b)硬件系统时钟功能;
  c)通信及信息显示、输出功能;
  d)开关量输入输出回路;
  e)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线性度;
  f)定值切换功能。
  4.2.3 静态、动态模拟试验
  装置通过4.2.1、4.2.2各项试验后,根据3.11的要求,按照SD 286的规定,在电力系统静态或动态模拟系统上进行整组试验,或使用继电保护试验装置、仿真系统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3.4、3.5的规定。
  试验项目如下:
  a)区内单相接地,两相短路接地,两相短路和三相短路时的动作行为;
  b)区外和反向单相接地,两相短路接地,两相短路和三相短路时的动作行为;
  c)区内转换性故障时的动作行为;
  d)暂态超越;
  e)装置的选相性能;
  f)非全相运行中再故障的动作行为;
  g)手合在空载线上及合环时装置的行为,拉合空载变压器时装置的行为;
  h)手合在永久性故障线上装置的动作行为;
  i)装置和重合闸配合工作时,在瞬时性和永久性故障条件下的动作行为;
  j)电压回路断线或短路对装置的影响;
  k)在接入线路电压互感器条件下,线路两侧开关跳开后以及合闸时装置的行为;
  l)允许式或闭锁式全线速动保护,在各种类型故障以及区外故障功率倒向时的动作行为;
  m)装置在电力系统振荡过程中的性能;
  n)区内转区外或区外转区内各种转换性故障时装置的动作行为。
  4.3 温度试验
  根据3.1.1a)的要求,按GB/T 7261-1987第12章规定进行低温试验,按第13章规定进行高温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施加规定的激励量,温度变差应满足3.5.3b)的要求。
  4.4 温度贮存试验
  装置不包装,不施加激励量,根据3.1.4的要求,先按GB/T 2423.1-1989中第9章的规定进行低温贮存试验,在-25℃时贮存16h,在室温下恢复2h 后,再按GB/T 2423.2-1989中第8章的规定进行高温贮存试验,在+70℃时贮存16h,在室温下恢复2h后,施加激励量进行电气性能检测,装置的性能应符合3.1.4的规定。
  4.5 功率消耗试验
  根据3.3的要求,按GB/T 7261-1987中第10章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功率消耗试验。
  4.6 过载能力试验
  根据3.6的要求,按GB/T 7261-1987中第23章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过载能力试验。
  4.7 绝缘试验
  根据3.7的要求,按GB/T 7261-1987第20章的规定和方法,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量、介质强度及冲击电压试验。
  4.8 湿热试验
  根据3.8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
  4.8.1 恒定湿热试验
  根据3.8.1的要求,按GB/T 2423.9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恒定湿热试验。
  4.8.2 交变湿热试验
  根据3.8.2的要求,按GB/T 7261-1987第21章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交变湿热试验。
  4.9 抗电气干扰性能试验
  4.9.1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根据3.9.1的要求,按GB/T 14598.9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4.9.2 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根据3.9.2的要求,按GB/T 14598.10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4.9.3 脉冲群干扰试验。
  根据3.9.3的要求,按GB/T 14598.13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脉冲群干扰试验。
  4.9.4 静电放电干扰试验
  根据3.9.4的要求,按GB/T 14598.14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静电放电干扰试验。
  4.10 直流电源影响试验
  根据3.10的要求,按GB/T 7261-1987中第15章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电源影响试验。
  4.11 连续通电试验
  a)根据3.12的要求,装置出厂前应进行连续通电试验;
  b)被试装置只施加直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
  c)试验时间为室温100h(或40℃ 72h)。
  4.12 机械性能试验
  4.12.1 振动试验
  根据3.13.1的要求,按GB/T 11287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振动响应和振动耐久试验。
  4.12.2冲击试验
  根据3.13.2的要求,按GB/T 14537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冲击响应和冲击耐久试验。
  4.12.3 碰撞试验
  根据3.13.3的要求,按GB/T 14537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碰撞试验。
  4.13 结构和外观检查
  按3.14及GB/T 7261-1987第4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5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5.1 出厂检验
  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见表2。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5.2.1 型式检验规定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连续批量生产的装置每四年一次;
  d)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合同规定时
  5.2.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表2(完)
  

  5.2.3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两台作为样品,然后分A、B两组进行
  A组样品按5.2.2中规定的a)、b)、c)、d)、e)、f)、g)、h)各项进行检验
  B组样品按5.2.2中规定的i)、j)、k)、l)、m)各项进行检验;
  b)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存在此缺陷,则判定该产品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c)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3.3~3.11要求中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d)检验中样品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每台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著部位设置持久明晰的标志或铭牌,标志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名称;
  b)制造厂全称及商标;
  c)主要参数;
  d)对外端子及接口标识;
  e)出厂日期及编号。
  6.1.2 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记
  a)发货厂名、产品型号、名称;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书写“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字样;
  e)包状箱外面应规定叠放层数。
  6.1.3 标志标识,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1.4 产品执行的标准应予以明示。
  6.1.5 安全设计标志应按GB 16836的规定明示。
  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合格证书和装箱清单中各项内容应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6.2.2 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插件插箱的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包装完好的装置应满足3.1.4规定的贮存运输要求。
  6.3 运输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运输装卸按包装箱的标志进行操作。
  6.4 贮存
  长期不用的装置应保留原包装,在3.1.4规定的条件下贮存。贮存场所应无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以及雨、雪的侵害。
  7 其他
  用户在遵守本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装置自出厂之日起,至安装不超过两年,如发现装置和配套件非人为损坏,制造厂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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