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铁道干线电力机车的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的评定。
车内设备,不论其本身是否产生机械振动,评定振动烈度时均应符合本标准。
1 评定方法
1.1 机械振动烈度是指设备在一定工况下,在选定的位置上按不同方向,测量计算出的最大机械振动速度的均方根值。
1.2 机械振动烈度按下式计算:
1.3 设备分类及振动烈度评定表
1.3.1 机车的车内设备按下列分类:
第一类:额定功率15kW以下的回转设备。如潜油泵,伺服电动机,辅助压缩机及其电动机,励磁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制动电阻通风机及其电动机等。
第二类:
a. 额定功率15kW至300kW的回转设备。如劈相机*,牵引电动机的通风机及其电动机,空气压缩机及其电动机。
b. 各种电器屏柜,主变压器,硅整流装置,平波电抗器,操纵台,调压开关等。
第三类:安装在刚性基座上,额定功率超过300kW的回转设备。
1.3.2 被测设备的振动数据,依公工(1)计算出机械振动烈度后,按表1评定。
1.4 机车型式试验和抽样试验,均应测量第一、二、三类设备的机械振动。抽样试验时每三十台机车抽取一台。
*在单台劈相机带动半台机车辅机负载下测量。
表1 车内设备振动烈度评定表
表1 中A、B、C、D为振动质量级,分别代表下列工作状态
A— 良好工作状态;
B— 正常工作状态;
C— 容忍工作状态;
D— 不容许工作状态。
2 测量方法
2.1 测点应布置在被测设备的隔振垫或安装座上。不准在下列部位布置测点:
a. 设备的罩盖、盖板、悬臂结构或具有明显局部共振的部位;
b. 本身产生机械振动设备上的辅助设备。
2.2 第一类设备的测点至少1个;第二、三类设备的测点不得少于2个。每个测点均按X、Y、Z三个方向测量取值。
2.3 被测设备部位的环境温度、湿度和磁场条件应能满足传感器及导线的要求。
2.4 传感器可以使用螺栓、胶接或磁铁等方式与被测设备牢固连接,但全部连接件的质量应小于被测设备质量的1/50。
2.5 测量时,传感器的导线应尽量避免抖动。
3 测量工况
3.1 第一、三类以及第二类a项设备,可在机车定置工况下测量;第二类b项设备,应在机车运行工况下测量。
3.2 定置工况测量时,应单机起动,在额定工况下待转速稳定后方可取值。被测设备运转后振动烈度的增加量应大于静上不运转时由环境振动引起的振动烈度值的3倍。
3.3 运行工况测量时,机车在正常维护的线路上以最大速度运行。尽可能在平直线路上取值。如试验线路不能满足机车最大速度运行,允许以试验线路的最高容许速度运行,但不得低于60km/h。
4 测量仪表
4.1 一般采用由传感器、滤波放大器、指示器和供电器等组成的分立式或组合式测量仪表。允许采用能取得同样结果的其它仪表。
4.2 测量仪表必须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检验,并附有检验证书和有效使用期。
测量前后,应对测量仪表进行检查并校准。
4.3 测量仪表滤波放大器的带通频率为10~1000Hz。
4.4 测量仪表应能符合表2的要求。
4.5 测量仪表的系统误差不得超过±10%。
4.6 传感器振动速度线性响应的最大值,至少为在感受方向上满量程振动速度的3倍。
传感器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4.7 指示器可采用指针式、数字显示式、记录式或其它形式。
指示器应能指示振动速度的真实均方根值。
4.8 尽可能采用干电池作为测量仪表电源。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电源。
表2 振动速度的相对灵敏度允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一兵、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