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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46-2004
替代情况: 被 JGJ 146-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5-01-21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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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3 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1.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 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 防治水土污染

  3.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放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府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1.1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封式垃圾容器。

  4.1.3 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1.4 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4.1.5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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