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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46-2004
替代情况: 被 JGJ 146-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5-01-21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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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 阮景云 顾美丽 杨纯怡 李生贵 蔡崇民 张佳 边尔伦 孙维民 许月根 戴贞洁 高俊岳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2 防治水土污染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2 卫生与防疫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 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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