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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屏安全要求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8197-198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起草单位: 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87-09-21
实施日期: 198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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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为保障操作者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场所为防止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致伤危险而设置的防护屏。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磁辐射、微波、噪声等危险因素的防护。
  1 名词术语
  1.1 防护屏(shield)
  用于防止人体任何部位进入危险区域而设置的一种隔离装置。
  1.2 防护屏高度(height of shield)
  防护屏上缘至安装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1.3 人体危区(hazrydous location)
  人体上肢最大伸展时,中指指尖点运动轨迹集合所构成的最大包络面所包含的空间。在此空间区域内,若有危险源存在,则可能引起对人体的致伤危险。
  1.4 危险源的危险区域(danger space of danger source)
  人体进入后,可能由危险源引起致伤危险的空间区域。
  1.5 危险点(danger points)
  人体危区与危险源的危险区域相切的点。
  1.6 危险点高度(height of the danger point)
  危险点至人体站立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1.7 防护屏的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 of shield)
  危险点至可触及防护屏的垂直距离,另加相应的附加距离。
  2 技术要求
  2.1 防护屏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并应有相应的足够强度;在满足防护要求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材料制造。
  2.2 设置防护屏时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见表1)。
  2.3 防护屏采用栅栏结构、网状结构或孔板结构时,根据其栅栏的横向或竖向间距、网眼或孔的最大尺寸,最小安全距离除必须符合本标准2.2条的规定外,同时还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见表2)。
  2.4 防护屏表面不得有易伤害人体的毛刺和尖锐棱角。
  2.5 防护屏的结构和布局应合理,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需在防护屏上开设出入口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联锁装置。
  2.6 防护屏的颜色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表1 防护屏高度,危险点高度和最小安全距离关系表 mm


  表2 栅栏间距、网眼直径与安全距离的关系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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