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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检测规程

标 准 号: LD83-1995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起草单位: 湖北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所、鄂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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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要求,为贯彻执行GB3869—83而制订,本标准在内容上与GB3869—83保持一致。
  通过制定本标准,使执行GB3869—83现场操作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以满足现场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交流对比的要求。
  本标准在满足GB3869—83基本要求的同时,对工作日写实连续记录天数略作了调整,适当简化了现场工作,相信有利于GB3869—83的推广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所、鄂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怀新、邹少俊、朱宝玉、梁德忠、朱有成、余林、黄光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测定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强度分级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69—8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5703—85 人体测量方法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法
  3 测定内容及方法
  3.1 平均劳动时间率的测定
  3.1.1 选择工种(岗位)代表性作业者2名以上(含2名),通过记录作业者的实际活动内容和作业时间,休息时间(包括工作中间暂停),通过计算1个工作日平均净劳动时间。再求劳动时间率。
  3.1.2 器材
  秒表或具有相同功能和精度的计时器。
  3.1.3 劳动时间的测定
  3.1.3.1 按下列原则选择测定对象:
  a. 本工种(岗位)工龄在1年以上;
  b. 年龄在20岁~45岁之间;
  c. 身体状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d. 若无作业者满足上述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 在对未成年工或女工进行检测时,未成年工年龄要按法定要求划分,女工年龄仍按本条b执行。
  3.1.3.2 准备记录表格(见附表A)及记录工具。
  3.1.3.3 准备、检查计时器。
  3.1.3.4 在生产正常情况下,跟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1个工作日,连续记录2天以上(含2天),每工种(岗位)记录的工作日数不得少于4人·d,具体记录要求如下(记录表见附录A):
  a. 记录测定对象各类动作的持续时间及动作内容,作业方式;
  b. 一般情况下,超过1min的动作应单独列项记录;
  c. 若某一动作在持续过程中改变了作业场所或作业性质及方式,应另列项记录。
  3.1.3.5 对各类动作进行归类,并按要求进行统计。
  各类动作时间按(1)式计算:
  


  式中:tm——m类动作1个工作日平均累计时间,min/d;
  ti——m类动作第i次持续时间,min;
  D——记录日天数,d。
  3.1.4 劳动时间率按(2)式计算:
  Te=〔(法定日工作时间-tr)/法定日工作时间〕×100% (2)
  式中:Te——平均劳动时间率;
  tr——1个工作日休息(含工作中暂停)平均累计时间,min/d;
  3.2 能量代谢率的测定
  3.2.1 原理:选择工种(岗位)代表性作业者2名以上(含2名),运用肺通气量仪,通过测定作业者各类动作的肺通气量,按GB3869附录A规定,求出1个工作日该工种(岗位)平均能量代谢率。
  3.2.2 器材
  3.2.2.1 肺呼气量测定仪:采用产品检验合格的肺通气量仪。
  3.2.2.2 通风干湿温度计:机械(电动)通风干湿温度计或数显自动综合温度测试仪,测量范围0℃~50℃。
  3.2.2.3 空盒气压表。
  3.2.2.4 热球式电风速仪:测量范围0.05m/s~30m/s。
  3.2.2.5 人体测高仪:精确到1mm。
  3.2.2.6 医用人体秤:精确到0.5kg。
  3.2.3 气温条件的测定
  3.2.3.1 测定点选择原则
  a. 测定各类动作肺通气量时相应的作业地点,一般情况测定点可能靠近作业者,但不影响作业者正常操作和测定;
  b. 测定点高度为立位作业1.5m高,座位作业1.1m高。
  3.2.3.2 准备记录表格(见附录B)及记录工具,检查检测仪器。
  3.2.3.3 测定内容:
  a. 温度;
  b. 空气相对湿度;
  c. 大气压力;
  d. 风速。
  3.2.3.4 气温和空气相对湿度测定按GB934执行,数据记录于附录B表中。
  3.2.3.5 风速测定:具体方法按GB934中要求执行,数据记录于附录B表中。
  3.2.3.6 大气压力的测定:
  a. 气压表必须水平放置于测定点:
  b. 其它要求按GB934中规定执行。
  3.2.4 肺通气测定
  3.2.4.1 测定对象选择原则同3.1.3.1,选择的对象可与劳动时间测定对象是同一人,也可不同。
  3.2.4.2 测定动作:将作业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后,各类动作应测定,且动作的归类数不得少于3类。
  3.2.4.3 准备、检查肺通气量仪:
  a. 检查整机:检查各种功能开关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常,电是否充足。
  b. 检查传感器传感器与主机连接后,各种上数据显示正常。
  c. 检查呼吸面具阀门是否齐全,是否活动。
  3.2.4.4 戴好面具检查面具四周是否紧贴面部,如有漏气应调整面具部位和橡皮,要确保测定过程中不漏气。
  3.2.4.5 测定现场气象参数后,一般情况在每次测定气象条件后,即开始测量肺通气量。若气象条件无显著变化,不必每次测定前测定气象参数,一般要求现场风速≤4m/s。
  3.2.4.6 原则上应采用定时工作方式。在正式测定拨好相应开关然后将启动开关拨到启动位。
  3.2.4.7 停止测量时应将启动开关拨到暂停位,这一点要在从人体上卸下面具和仪器前完成,以保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3.2.4.8 测定应在同类动作中进行,跨类测定无效,应对每类动作的开始、中间、结尾阶段分别测定,尽量避免同类或不同类动作的连续测定。
  3.2.4.9 每次测定时间不得少于2min,每类动作的测定次数不得少于8次。
  3.2.4.10 测定是要注意观察作业者,操作不正常时,如故意加大动作,额外附加动作,故意深呼吸或仪器不正常时不作记录,重新测定。
  3.2.4.11 测定应在生产(作业)正常情况下进行,每次测定结束时应及时记录数据于附录B。
  3.2.4.12 各类动作肺通气量按(3)式或(4)式计算:
  

  若m类动作各次测定时间相等时,即t1=t2=…=tn
  

  式中:Vh·m——h测定对象m类动作档准状态平均肺通气量,L/min;
  Vi——h测定对象m类动作第i次测定时标准状态肺通气量,L/min;
  ti——h测定对象m类动作第i次测定时间min;
  n——h测定对象m类动作肺通气量测定次数。
  (注:若肺通气量测定无气体体积标化功能则标化计算公式按GB3869中要求执行)
  3.2.5 人体身高及体重测定
  3.2.5.1 测定对象:同4.2.4测定对象。
  3.2.5.2 测定方法:按GB5703中3.1和6.1执行。
  3.2.5.3 将测定结果记录于附录B本人的肺通气测定记录表中。
  3.2.5.4 体表面积按(5)式计算:
  Sh=0.0061Hh+0.0218Wh-0.1527 (5)
  式中:Sh——体积表面,m2
  Hh——人体身高,cm;
  Wh——人体体重,kg。
  3.2.6 能量代谢率的计算
  3.2.6.1 标准状态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肺通气量按(6)式计算:
  Xh.m=Vh.m/Sh (6)
  式中:Xh.m——h测定对象m类动作标准状态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肺通气量,L/m2·min;
  3.2.6.2 动作能量代谢率按(7)、(8)和(9)式计算:
  Ye.h.m=4.184×10(0.945Xh-0.58794) (7)
  Ye.h.m=4.184[13.26-10(1.1648-0.0125Xh.m](8)
  式中:Ye.h.m——h测定对象m类动作能量代谢率,kJ/m2·min;
  注:若Ye.h.m为3.0L/m2·min~7.3L/m2·min时用(7)计算;
  若Ye.h.m为8.0L/m2·min~30.9L/m2·min时用(8)式计算;
  若Ye.h.m为7.3L/m2·min~8.0L/m2·min时用[(7)+(8)/2]式计算;
  
(9)
  式中:Ye.m——某工种(岗位)m类动作平均能量代谢率,kJ/m2·min
  N——该岗位测定对象人数。
  3.2.6.3 能量代谢率按(10)式计算:
  

  式中:M——某工种(岗位)一个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2·min
  3.3 劳动强度指数
  劳动强度的指数按(11)式计算:
  I=3Te.m+7·K·M
  式中:I——某工种(岗位)劳动强度指数;
  K——单位换算常数(1/4.184)。
  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按GB3869中2执行。
  5 本方法为基本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以本方法为基准
  6 分级和检测机构
  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和测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工时记录表
  (补充件)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车间_____________工种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记录时间___________属何种分级_____________
  

  记录者: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肺通气量测定记录
  (补充件)
  单位_______________车间________工种(岗位)_________姓名________身高(cm)________体重(kg)________体表面积(m2)_______气温(℃)______气压(kPa)_________气湿(%)____________风速(m/s)____________
  

  记录: 测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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