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眼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2.眼面防护用品的标记。

  我国的GB 14866-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1]

  中规定了眼面护具的分类、结构、规格、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运输。对于国产的眼护具规定了如下的标记方式:

 

  例如遮光号为 13 号的玻璃材质焊接滤光镜,标记为:FS-B-13在美国,对单纯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并不需要进行认证,只需要在合格的实验室通过ANSI Z87.1 -- 2003标准的检测即可[2]。但是对与呼吸防护系统组合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如全面具或松配合式呼吸器等,必须通过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NIOSH)的认证,才可以向工业市场销售。对于镜片的标识,制造商需要将产品送交非政府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依据ANSI标准进行检测,取得合格报告后,无需政府的认证,产品即可上市。上市产品的标记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须标记的内容如下:

 

  例如某制造商 K生产的满足 ANSI Z87.1-2003 高强度防冲击要求的防冲击眼镜,标记为:K Z87+,若镜片同时具有 5 的遮光号,则标记为:K Z87+ 5。对可更换镜片的防护眼镜或眼罩,标记应标于镜片上,对不可更换镜片的防护眼镜或眼罩,标记可标于镜片或镜架上,标记方式相同。 

  3.眼部防护用品的选用。

  我国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等 75 和 77 条中都提到,对于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粉尘、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配备防护眼镜[3]

  而在《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中,则规定了需要配备眼面部防护用品的一些岗位[4]

  每一种防护用品都有其使用限制,在选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危害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眼部防护用品。

  在ISEA(International Safety Equipment Association)国际安全装备协会 2004年的《选择和使用指南——眼面部防护》以及美国国家标准ANSI Z87.1 – 2003 中,对各种危害的防护用品给出了很详细的指引[5]: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