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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9日

 

  事故概述

  2004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员及时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本案监督执法过程完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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