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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事故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6日

  1 事故经过与调查

  1.1 事故经过

  2002年9月9日太仓市某化工有限公司3名职工接触DMS而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当日19时左右,该公司生产车间加料工段1名女工,在用连接上端储罐的塑料管插人装有DMS的铁桶内向上抽吸时,因抽吸不畅以为管道堵塞,拔去连接储罐的上端抽吸管口,致使管内残存的DMS流出500 ml余,溅泼在该女工右肩、胸背部并向下流至水泥地面。女工脱去被污染衣物,即用自来水冲洗。同工段2名男工用少量自来水冲洗地面的DMS,但未使其流出车间,油状液体出现泡沫并有雾状气体散发。冲洗后,2名男工仍在该处操作。2 h后该女工被污染的皮肤灼痛,2名男工出现眼痛、咳嗽等症状,相继被送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

  1.2 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

  2002年9月10日6时30分,太仓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报告后,立即会同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到该公司生产现场调查取证。该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注册,营业执照核定生产“对甲苯磺酰氯”。3个月前,开始生产制药中间体二甲氧基五胺磺酸基苯甲酸甲酯。所使用的DMS属于职业病目录列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但未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调查时生产车间仍照常生产,就在发生事故的同一加料工段,见一工人用一只戴着手套的手握住正插在盐酸桶中抽液的塑料管持续按在桶口,周围弥漫着乳白色刺鼻酸雾。各工段均无局部通风设施,生产车间所有工人均未使用防酸防毒口罩和护目镜,车间无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未设置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深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未按规定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曾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1.3 病例调查

  由调查组向中毒者调查事故经过、中毒受伤人员情况和危害程度,填写调查表,并复制病历,记录取证。

  2 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女性1人,年龄40岁;男性2人,年龄分别为40岁和42岁。3人从事化工生产的职业工龄均为2a,接触DMS 3个月,既往健康,无中毒史。症状和体征:3人均有畏光、眼痛、流泪、鼻痛、流涕、咳嗽、咯白粘痰、胸闷、头昏;眼结膜充血,眼睑水肿,悬雍垂和咽喉红肿,两肺少量湿哕音。其中女工皮肤大片红肿,10 h后发展为皮肤渗出水疱,并出现神志不清,血压下降。

  诊断与治疗:根据明确的DMS接触史、吸人史,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符合“职业性急性DMS中毒诊断标准”。

  经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会诊,3名工人均诊断为职业性急性DMS中毒、吸人性呼吸系统病变、眼灼伤,其中女工还伴有55% I~ Ⅱ度皮肤灼伤。对DMS中毒的病人,按文献进行如下治疗。

  皮肤被DMS溅泼的应立即擦干, 以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湿敷。用2% 的碳酸氢钠冲洗眼部结膜囊,然后用硫酸锌肾上腺素滴眼。对接触剂量较大者,应早期应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对有皮肤灼伤的应注意保护,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等处理。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喉头水肿和肺水肿的发生。

  3 事故处理及讨论

  鉴于存在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太仓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使用DMS的作业,封存DMS原料,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由于现场调查时DMS加料抽吸工序已结束,考虑证据已确凿无疑,未再作模拟试验。根据调查取证证实,这起急性DMS中毒事故属生产工艺不合理,无必备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事故发生时救援处置失当所造成的。调查组形成职业病事故处理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1周内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并罚款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18日该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申请,调查组于次日复查证实已落实了有关改进的措施,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DMS属高毒类化学物。其蒸气与湿润的眼结膜及呼吸道粘膜接触后,在表面缓慢水解成甲醇、硫酸及硫酸氢甲酯。甲醇吸收至血液循环引起神经毒作用;而硫酸和硫酸氢甲酯对粘膜产生强力的刺激和腐蚀作用。由于DMS溅泼污染皮肤,未擦干即用自来水冲,致使受污染面积扩大,DMS遇水分解成硫酸和甲醇,硫酸灼伤皮肤。落在地面的DMS因处理方法不当,仍存留在厂房内,且分解成硫酸和甲醇。由于天热水温较高分解快,分解过程中产生热量,温度一旦达50℃ 即形成DMS雾。

  硫酸雾与DMS雾共同作用于眼结膜和呼吸道引起急性DMS中毒。所以, 溅落或泄漏的DMS应使用稀释的碱性液体冲洗。有的临床医师对职业病的专业知识不太熟悉,故应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起事故教训深刻,该公司设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卫生监督工作未能及时进行,各项防范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早已埋下事故隐患。因此,迫切需要监督部门指导并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为切人点,加强职业卫生的宣传及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将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改进生产工艺,杜绝或减少高危害作业的手工操作,制定并落实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必备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岗位分别设置公告栏和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已半年。事实上,设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很少能主动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究其原因,既有生产成本上的眼前利益,又有技术工艺泄密的顾虑,甚至在接受卫生监督时有意隐瞒。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工作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取得乡镇政府支持,建立起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并与安全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增加交流,加强合作,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和事故隐患。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也有类似之处(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往往形成双重处罚,应注意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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