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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安全管理规范

作者:法制日报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24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范首次明确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规范提高了道路客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不予聘用。

  规范明确了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规范指出,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其中,针对我国营运客车被动安全性不足的情况,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针对驾驶人疲劳驾驶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规范规定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为实现对于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其中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并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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