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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报两起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作者:湖北省安监局  来源:湖北省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4日

    2011年8月1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松滋市与湖南省澧县接壤的卸甲坪乡乌溪沟村一组村民覃佐胜家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原料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7月26日晚8时30分左右,汉川市垌冢供销社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据初步调查分析,该事故为强雷雨天气袭击,导致仓库遭雷击起火引发事故。

    这两起事故暴露出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安全监管留有死角,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力度不够;二是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状况仍然存在;三是一些地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违规存放烟花爆竹产品和生产原料。为认真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湖北省安委办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街办、乡镇、村组等各级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荆州市、松滋市要从“8.17”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故。

    二、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立即行动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严防A、B级产品不按规定进行标识等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格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向个人销售,规范产品流向登记和燃放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点要严格执行省安监局规定的储量,不得超量储存,不得沿街摆摊设点连片经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3个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对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不力的地方,对应负责任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予以严肃的问责。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许可审查。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条件。对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避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屏障、建筑结构、防火等级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和配送能力不能满足批发经营要求的,坚决不得予以许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烟花爆竹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存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到安全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省安监局设立了12350有奖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建立完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营造有利于打击取缔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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