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浙江规定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任一把手

作者:岳德亮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7日

  安全生产重如泰山。记者10月6日从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该省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重大事故企业的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的“一把手”。

  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最新公布了一份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而且,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政府在该实施意见中还指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还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设置了连带责任。凡是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将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