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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作者:吴宗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控制。
    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80起左右,死亡约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0余起,死亡1300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70%。在这些重特大事故中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事故约占四分之一。
    我国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全国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不清,无法建立起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国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并通过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险物质的报告规程》。同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1993年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世界各国又审议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174号国际公约)和181号建议书。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提出了有关的规定。1996年欧共体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
    除此以外,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法规,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在亚洲如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都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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