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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涂工艺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作者:刘瑞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6日


                               
  同时,从喷涂工艺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数量来看,并非使用有机溶剂和涂料的工序都属于甲乙类生产。《建规》第3.1.1条中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在极端条件下,少量使用的易燃易爆(甲乙类)危险物品是否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对易燃液体而言,应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该车间时,同空气的体积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达到爆炸下限,则存在爆炸危险,应按照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确定,若低于爆炸下限,还应考虑一个合理的安全系数,也就是说,仅仅低于爆炸下限,显然不足以完全排除其火灾爆炸危险,应该明确一个适宜的危险“尺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爆炸几率。《建规》该条中还规定:“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参照该规定,将这个安全系数规定为5%比较适宜,即同空气的体积混合比应至少低于爆炸下限的5%,才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这样,我们就能够从使用易燃物品的数量方面来确定生产类别。

  以国内目前喷漆工艺最常用的溶剂二甲苯为例,其闪点低于28℃,火灾危险性为甲类,蒸汽爆炸下限为1%,蒸汽密度为3.68kg/m3。根据计算,达到爆炸下限的5%时,空气中含二甲苯气体的质量浓度为1840mg/m3。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条件规定,只有当厂房内空气中的二甲苯质量浓度低于1840mg/m3时,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才可以不按照甲乙类确定。

  三、 火灾危险性分析在生产中的应用
                                
  位于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喷涂企业是专业表面处理厂商,该公司1号、2号厂房原为丙类生产车间,使用水性涂料,后来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了使用涂料的类别,在喷房和油漆调配间限量使用油性涂料和有机溶剂,其封闭喷房和油漆调配间的面积之和占各车间总面积的比例均在5%以下,(机器人喷涂线原为6.6%,改造后也达到了5%以内),采用专门喷漆设备,如水帘柜和干式喷房,均为钢质封闭设备,送排风系统完备,室内可通过调节保持负压,电器设备和灯具均按防爆要求设置,全部配备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有机溶剂的主要成分为二甲苯、醋酸丁酯和异丙醇。甲乙类液体溶剂生产使用量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如下:
                                
  1号厂房:产能69000件/天,油漆和稀释剂的最大用量40L/天;2号厂房:产能8000件/天,油漆和稀释剂的最大用量35L/天。

  通过计算:1号厂房按照喷涂线占用的厂房容积为23000立方米,考虑甲乙类溶剂全部挥发,每立方米厂房容积溶剂量为0.0017升/立方米〈0.002升/立方米的额定要求(该数值参照二甲苯,其相对密度为870mg/ml);2号厂房按照喷涂线占用的厂房容积为2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厂房容积溶剂量为0.0018升/立方米〈0.002升/立方米的额定要求,上述主要成分的生产用量符合“全部挥发后与空气的混合比低于二甲苯爆炸下限的5%”的要求,因此,在严格限量使用甲乙类涂料及有机溶剂的条件下,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为丙类。
                                
  火灾危险性分析是一个动态的分析计算的过程,不能够简单地套用消防技术规范,也不能脱离具体的生产工艺笼统对待,笔者对此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希望消防技术领域的同仁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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