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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2日

  由于锅炉使用单位忽视安全,管理不严,锅炉设备带 “ 病 “ 运行,司炉工不懂操作或违章作业等是发生各类锅炉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显得尤均重要。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是实行三项监察制度 : 使用登记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锅炉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交验下列资料: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 安装质量监检报告;
    3. 锅炉房平面图;
    4.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 1 、 2 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 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 · 1MPa 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不得操作高于核准类别 的锅炉。司炉操作证分四类,见表1。

1司炉工操作证分类表

 

类别

允许操作的锅炉

1

工作压力注3.8MPa的蒸汽锅炉

2

工作压力〈3.8MPa,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2.8MW的热水锅炉

3

工作压力≥0.1MPa,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2.8MW的热水锅炉

4

工作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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