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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近年来,各地工业气体气瓶事故仍呈高发态势,已引起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气瓶充装单位也敲响了接二连三的安全警钟。探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充装前把关不严,即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项目不全;检查不认真或虽经例行检查,但对存在隐患的气瓶不加以及时处理(如对氧气瓶、氯气瓶等瓶内介质不清的,既不进行检测分析,又不进行抽取处理。又如对溶解乙炔气瓶不按规范规定补加溶剂丙酮等);更有因气瓶管理混乱而产生混装、错装、乱装等各种不良现象,致使气瓶始终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二是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监管部门对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尚有局部盲区,尤其缺乏区域性统一执法力度和监管手段,致使气瓶监管目标无法预期实现。本文拟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两个层面,对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略谈粗浅见解,可供有关部门领导和气瓶充装单位同行专家借鉴参考和探索研究。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先后依法申请取得省级安监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必要条件)、申请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证。目前,根据行政许可准入条件,工业气体合法生产厂家,必须依法持有此类“一书二证”,方可依法开工生产和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否则就属于非法生产充装。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安全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但目前,仍有不少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有名无实,为了应付审查验收,采取书面发文聘任手法,实际无人员到岗。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常抓不懈,不得有丝毫马虎、松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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