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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防火分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8日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表2-5-3 给出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5-3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2500
三级
1200
四级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2-5-4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5 的规定。
 
2-5-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非承重外墙
不允许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难燃性0.75
无要求
房间隔墙
难燃性1.00
难燃性0.75
难燃性0.50
难燃性0.50
难燃性0.25
2-5-5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
100
1800
2
80
900
3
60
600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5 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采用木结构的自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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