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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8日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室外疏散楼梯
      室外疏菜楼梯是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分隔,设在墙外的楼梯。室外疏散楼梯主要用于应急疏散,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使用。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 要求:
      1.楼梯及每层出口平台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2.在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3.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米,倾斜角一般不宜大于45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
      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过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简明直接,尽量避免弯曲,尤其不要往返转折,否则会造成疏散阻力和产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3.走道的结构和装修。因为走道是火灾时必经之路,为第一安全地带,所以必须保证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实所有空隙。
      4.走道的宽度一般应计算确定,具体要求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内容。
      (二)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用时间和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正确的运用规范,根据不同建筑提出具体的要求:
      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高层建筑与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1的规定。
      为保证通廊式住宅建筑的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当小楼梯设在户内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最远一个房间门算起。小楼梯一段的疏散距离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人防工程内最远一点到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一般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2的规定。
      4.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3的规定。
      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三、安全出口
      所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在建筑防火设计时,除按要求设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外,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层建筑内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实践证明,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作两个安全出口,是一种既节约建筑面积和投资,又能满足火灾时紧急疏散的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设计人员对剪刀楼梯在安全疏散上应具备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设计上出现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没有用隔墙隔开,不能形成每座楼梯的上面和下面为各自独立的楼梯间,起不到真正两个疏散楼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楼梯只有一个与电梯厅合用的前室,失火时一旦合用前室被烟火封住,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脱险等等。
      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6.高层建筑(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8.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2)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 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3.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四)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四、消防电梯
      电梯主要用于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的用途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用的。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队员只靠攀登楼梯进行扑救,往往因体力不足和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灭火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工作,因此,高层建筑必须设有专用或兼用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场所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
      (二)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要求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
      2.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
      3.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的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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