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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4日

一、什么事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中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主要有: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仍然难以杜绝;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面临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威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深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2006年有瘦肉精中毒事件、苏丹红咸鸭蛋事件、毒猪油事件。2007年有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深圳撤柜事件、南昌统一方便面吃出烟头事件、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事件。2008年有日本毒饺子事件、人造“新鲜红枣”事件、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2009年得雪碧汞毒门事件,2010年三聚氰胺的卷土重来。这些事件无不在昭示着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诚信问题已经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下面我们将要看的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特别是以细菌、病毒为主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为危害人群,特别是危害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
    2、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滥用造成在食品中残留量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粪场、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环境污染、有害昆虫,如苍蝇、老鼠、蟑螂等传播污染。
    4、豪华装修材料释放有害物质,如甲醛、苯化合物等,不仅对食品的直接污染,还可直接危害人群的健康。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和消毒剂、空气清新剂等,其卫生与否也是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因素。
    6、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城市、乡镇,生产出不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可造成食物中毒。
    7、食品工业中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有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卫生的新问题。如转基因食品、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应用,食品新资源的开发,既是国际上关注的,也是我们亟待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8、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瘦肉精、吊白块等)、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弄虚作假,不执行卫生制度的现象屡有发生。
    9、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意识淡薄。
    10、不良的饮食和生活方式带来新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为:食用较多的方便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集体就餐不符合饮食卫生的要求;生冷食品、动物性食品、煎炸烧烤食品增多;洗涤物品、化学制剂在餐饮业中大量使用;情绪紧张、吸烟酗酒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等。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规制失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就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无法有效的规范食品安全领域。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主体发育不良、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等。政府如果退出,仅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是不能够正常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同时,本来应该由政府规制来调节市场经济领域的,可是由于政府的定位不当导致规制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这些都说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政府规制失灵有着莫大的关系。
      (二)、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干涉自由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功利主义表现为对社会财富增加的强烈渴望,对经济发展的极度推进,这些虽然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发展,但是也使得诚信观念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消失殆尽。
      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把实证主义功利化,强调生活、行动和效果,它把经验和实在归结为行动的效果,把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把真理归结为有用、效用、或行动的成功。 实用主义和“有用即真理”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尽管实用主义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土生哲学,自然包含了美国社会的文化气质。传播到中国,如果我们只是全盘地接受,而不对其进行改造式地利用,那么实用主义往往会在价值观念上反客为主,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出现桎梏。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以及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合理的操作。例如,作为食品安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正式出台的,它作为我国现阶段调整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法律之一,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例如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起草立法,就没有涉及到兽药残留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不明确。由于部分执法单位的职能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理顺,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有的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峻的管理形势。主要表现为队伍建设进展不快,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矛盾比较突出。整个队伍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2.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0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但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检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事业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资源方面存在投入不足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监督管理人力不足和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用于监督管理的设备与检验的设备严重不足与落后。
      (五)、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日常经济活动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不对称信息的交易活动。在食品市场上,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不注重食品质量。在确信不会对消费者立即造成致命伤害时,根本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在对有可能伤害到自身健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行为。还有一部分生产单位在申报相关食品安全证书或安全标准体系的认证时,一般能较好地执行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获得证书后,往往会给安全标准“打折”,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产品。这样,消费者难以察觉食品的质量而可能造成伤害。
      此外,信息不对称造成严重的市场失灵,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价格便宜的食品将质量好但成本高而导致价格高的食品挤出市场,市场上只剩下去安全保障的食品,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安全程度降低。
      (六)、地方保护主义的过度发展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地方保护主对食品药品的流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一,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这种不公平的经济体制必然会加剧无序竞争,破坏产业结构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弱化地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破坏地方的形象和投资环境,削弱地方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第二,地方保护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同时地方保护主义还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破坏市场秩序以及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三,地方保护肢解市场,阻碍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没有统一的大市场,地方割据就必然保护落后,影响公平竞争;导致地区产业、产品结构同化,造成浪费和损失。
      (七)、国家处罚力度的薄弱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处相对过轻,对违法行为大多予以查封、捣毁窝点、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理威慑力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应当予以重罚。然而《食品卫生法》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吊销卫生许可证。不说它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限太低,就是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是否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还是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食品的处罚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处罚机制,往往是出现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仍然存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多个环节。
    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到今天,已经超越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已经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食品管理和保护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不仅是管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
    鉴于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大法,并致力于在此框架范围内进行监管体系和法律细则的完善,我们将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的弱项进行阐述。
      1.强化对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结果的定期公开制度。对于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灵活选择适用区域和人群,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大众公布。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1976年11月创办了一本面向大众的杂志《选择》,该杂志不接受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主要是专业的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自购的商品,不允许由企业提供获得,企业在测试完成之前绝对不会得到产品即将进行测试的通知,如果采购人员和检测人员向所测试产品的企业泄露了相关资料或者接受馈赠,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在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监管的专业化。2010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型监管体系。这个监管框架与美国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不同的是,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事实上是独立的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署负责监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各部门之间使用备忘录作为协调机制。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涉及了质监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适度专业化,并完善地方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3.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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