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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责任写进集体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8日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要体现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明确企业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近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就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提出意见。

安全责任在企业得不到有效落实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江苏省这个部门此次联合下发《意见》就是针对这一情况。

该《意见》除了规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外,还要求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标准等要符合我国现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政策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意见》还明确,集体合同应当设定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其中包括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换岗职工培训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作用。如在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组织派员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让职工停止作业,并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发生伤亡、急性中毒事故,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抢救受伤者,及时通知工会参与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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