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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燃易爆、放射、配制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7日

1.化学危险品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危险品,不得潮湿,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易燃液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进行定期检查,仓库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4.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有放射性物质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已有和准备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再接受放射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6.销毁、处理、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品的废气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同意。
        7.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学校,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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