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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因理论简介

作者:王如君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19日

    c)如何考虑安全对策

    根据上述的由于能量转移或逸散所造成的致因理论,哈登提出了“防止能量的聚焦;防止或限制危险能量的释放;使危险能量与人及敏感设备在时空上脱离;设置阻隔断或减弱危险能量的屏障;提高人、物受伤害的阈值(如借助于护具)”等安全对策,这无论是在原则上还是可操作性上都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5危险源与事故原点

    5.1危险源

    所谓危险源,广义上讲是指具有或潜在物质与能量的危险性,从而有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具有危险性的物质,通常可以用联合国建议的九大类来概括。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重大的产业事故灾害也屡屡出现。为了遏制事故灾害,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首先提出了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设施)的概念,并由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专门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以后其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开展了这一工作。我国在90年代初,把“重大危险源评价与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已取得了重要成果,并已建立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9月17日发布,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给出的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则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应当指出的是,此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及危险物质临界量的标准等规定,不适用于核设施、处理放射性物质工厂、军事设备以及危险品运输。

    5.2事故原点

    可能造成事故灾害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是危险源,但一旦发生了事故,它并不就是事故原点。事故原点只是该危险源中事故的原引发点或起始位置。它的显著特征是:

    a)具有发生事故的初始起点性;

    b)具有由危险(隐患)到事故的突变性;

    c)是在事故形成过程中与事故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的点。

    这三个特征被认为是分析、判定事故原点的充分必要条件。应注意的是,确定事故原点虽是查找事故原因的首要一环,但它并不就是事故原因,在一个单元事故中只能有一个事故原点,而事故原因可能有多个。

    掌握事故原点是对发生了事故进行科学调查、分析的基础,也是进行危险性评价、事故预测和采取相应安全对策所必需的。因此对那些可能成为事故原点的地方,必须重点予以评价和防范。

    发生了燃烧(火灾)、特别是爆炸事故以后,由于当事人可能受到了严重伤亡,现场也遭受破坏,往往不易直接确定事故原点,这时就需要间接地进行推定。推定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a)定义法。即根据事故原点的定义,运用它的三个特征找出原点。此法用于简单的事故分析较为有效。

    b)逻辑推理法。事故原点虽不是事故原因,但事故致因理论中的逻辑分析方法对于寻找事故原点仍是有用的。即沿着事故因果链进行逻辑推理,并设法取得可能的实证。如物、机受损情况,抛掷物飞散方向,残渣残片、炸坑表象等。通过进行综合分析、推理,使事故的形成、发展过程逐渐显现出来。此法用于火灾、爆炸那些破坏性大的、复杂的事故调查分析较为有效。

    c)技术鉴定法。即收集、利用事故现场事故前原有和事故后留下的各种实证材料,配合一定的理化分析和模拟验证试验,以“再现”事故发生、发展情景。此法适用于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中。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可穿插、综合使用这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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