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状况;
(d)对雇员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雇员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3.11.7 被动的绩效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包括因病误工记录)、疾病与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效情况。
(d)雇员康复计划。
3.12.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3.12.1 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潜在原因)的调查应找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3.12.2 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邀请雇员及其代表参与。
3.12.3 如果组织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的建议。
3.12.4 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还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3.12.5 通过上述调查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实施,以免重复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
3.12.6 在考虑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外部调查机构,如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等提出的调查报告可参照内部调查报告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3.13 审核
3.13.1 组织应制定计划以定期开展审核活动,来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备类事件发生。
3.13.2 组织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来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3.13.3 审核应包括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评价。审核应覆盖如下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b)雇员参与;
(c)职责;
(d)能力与培训;
(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f)信息交流;
(g)体系策划、实施;
(h)预防与控制措施;
(i)动态管理;
(j)应急预案与响应;
(k)采购;
(l)承包;
(m)绩效监测与测量;
(n)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o)审核;
(p)管理评审;
(q)预防与纠正措施;
(r)持续改进;
(s)任何其他适用的审核标准或要素。
3.13.4 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有效地促进全体雇员的参与;
(c)对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D)能确保组织遵守(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e)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13.5 审核应由组织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的活动无利害关系。
3.13.6 审核结果与结论应与负责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
3.13.7 如可行,雇员应参与选择审核员以及作业场所审核的各阶段,包括审核结果的分析。
3.14 管理评审
3.14.1 管理评审应: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体系是否满足组织及其投资方,包括雇员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调整;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14.2 组织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雇主或最终责任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活动的频次与范围。
3.14.3 管理评审应考虑: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审核活动的结果。
(b)可能影响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组织的变化。
3.14.4 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负责人员,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雇员及其代表。
3.15 预防与纠正措施
3.15.1 组织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应能:
(a)辨识并分析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订、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调整,并检查其有效性,同时形成文件。
3.15.2 如果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它资料时发现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时,应及时合理地调整预防与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并予以实施,并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3.16 持续改进
3.16.1 组织应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方案中应考虑:
(a)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c)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d)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和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组织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i)有关雇员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实施的结果。
3.16.2 为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本组织应与其它组织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法和绩效。
术语表
本导则中术语含义如下:
主动监测:检查危害和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与所确定的标准的符合性。
审核:一个系统的、独立的和文件化的过程,以获取证据并客观评价以确定所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该过程并不一定指独立的外部审核(由来自组织外部的一个或多个审核员进行的审核)。
主管机构:负责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政策和框架并提供给相关指导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
专业人员: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并具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能够完成某一特定工作的人员。
持续改进: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循环过程。
承包方:在雇主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雇主:任何雇佣一个或多个雇员的自然人或法人。
危害: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潜在因素。
危害评估:对各类危害的系统评价。
事件:与工作有关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不安全事情。
组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机构、学会、协会或其中一部分,不论其是联营的、还是独营的,公有的或是私有的。对于有一个以上运营单位的组织,其中的一个运营单位也可称为组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被动监测:对因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而引起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风险: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对人的健康造成损伤或损害的严重度的结合。
风险评价:评价作业场所的危害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的危险程度的过程。
安全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组织所建立的由雇员安全健康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作业环境监测:指识别和评价影响雇员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因素的通用术语。包括对组织的作业场所中的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条件、有害因素、集体及个体防护用品、雇员暴露于有害物质的水平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评价。从保护雇员健康的观点来看,作业环境监测应集中于但不仅仅局限于人机工效、事故和疾病预防、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作业组织及作业场所心理因素等方面。
雇员:定期或临时为雇主工作的人员。
雇员健康监测:为检测和识别异常情况而对雇员健康进行评价的通用术语。监测结果应用来保护和增进雇员个人、集体以及受作业环境影响的人员的健康,健康评价程序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对雇员进行体检、生物学监控、辐射检查、问卷调查及健康记录评估等内容。
雇员及其代表:导则中多次提及雇员及其代表,目的在于如果有雇员代表的话,他们可作为雇员参与的一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所有雇员及所有雇员代表的参与。
雇员代表:根据1971年135号《工人代表公约》,经国家法律和惯例认可的任何人,如果他们是:
(a)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
(b)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的相关条款,由雇员自由选举出的代表,其职责不包括被认为是工会专有特权的活动。
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雇员利益的人。
工伤、不健康与疾病:作业时因暴露于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环境下,或因作业组织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对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
作业地点:在雇主的控制下,雇员必须工作的或必须去工作的物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