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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4日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 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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