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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6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特异体质学生管理保护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特异(包括过敏)体质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特异体质情况记录等。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班主任应当主动向学生或者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了解身体健康情况。如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报学校卫生室建立相关档案。涉及学生隐私的,班主任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澎湖条  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班主任、体育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第五条  集体活动或者体育课上,班主任、体育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对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身体近况做好全面了解,并适当减轻运动量或者免予活动。

第六条  遇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学生在校时有异常反应,班主任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告知家长或医生在校时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主要是指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者患有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伤残等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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