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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9日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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